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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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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业市场传统挂靠模式使得资金管理混乱、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兜底责任繁重。一旦建筑企业破产,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就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或充满分歧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法定优先债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而农民工工资或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没有被明确列入。虽然我国法律设立了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制度,但也没有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立法现状使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优先清偿或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以及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普通债权、有物权担保债权及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特殊国情,维护职工应得利益。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以及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普通债权、有物权担保债权及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特殊国情,维护职工应得利益。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3)
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可通过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得到一定体现,而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情况可以发现,较为抽象的规定使得破产债权审查工作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基于此,本文以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破产债权审查权限问题、破产债权审查的内容与方法、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建议,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正轨,房地产业开始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管理人员素质不达标或是受到经济形势下行的负面影响,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在《合同法》中,立法首次赋予了建筑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同时也在《破产法》中被适用。本文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试图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期限、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对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30):146-147
担保财产在破产案件中的处理涉及担保法与破产法两方面的内容,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重要的一项任务,本文主要是基于对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从而进一步阐述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对担保债权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8):30-32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3)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需要征求债务人同意,《合同法》中则修改为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通知这一法律行为的作用,应理解为债权转让协议仅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发生约束力。这一变更,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性债权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体现了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时间和方式这些细节,立法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争议,这关系着债权受让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在理论是讨论清楚。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8)
破产是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最后活动,在我国破产有一套系统的程序,企业破产按照破产程序来一步步进行,但是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在破产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等都要进行一一确认,对企业当前存在的各项资产与负债都要一一核查清楚,因而,企业破产程序过程十分复杂,涉及到的个人、其他企业以及部门都非常多,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偿还企业的负债,总结企业现有的净资产,进行拍卖抵押等。我国有专门的破产程序中需要确认的债权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确认债权。破产程序中,还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组织可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门的破产清算服务,进一步帮助企业确认债权关系,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即《破产法》为企业破产有法可依。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制度具体有哪些规定与要求呢?这将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0,(5)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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