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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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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2,(2)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的推行,清理"僵尸企业"作为清理无效供给的典型日益成为热点问题,这也促使部分地区破产案件逐年增加。而在"僵尸企业"的清理过程中,"担保链"问题逐步显现,即企业之间彼此相互保证,并因此导致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直至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保证债权的直接规定较少,破产案件中的保证债权的申报、认定等问题该如何处理?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公平公正地化解"僵尸企业"担保链风险?本文拟就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相关问题结合自身所办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探索。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8)
破产是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最后活动,在我国破产有一套系统的程序,企业破产按照破产程序来一步步进行,但是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在破产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等都要进行一一确认,对企业当前存在的各项资产与负债都要一一核查清楚,因而,企业破产程序过程十分复杂,涉及到的个人、其他企业以及部门都非常多,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偿还企业的负债,总结企业现有的净资产,进行拍卖抵押等。我国有专门的破产程序中需要确认的债权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确认债权。破产程序中,还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组织可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门的破产清算服务,进一步帮助企业确认债权关系,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即《破产法》为企业破产有法可依。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制度具体有哪些规定与要求呢?这将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5)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以及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普通债权、有物权担保债权及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特殊国情,维护职工应得利益。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以及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普通债权、有物权担保债权及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特殊国情,维护职工应得利益。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35)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中的公平非绝对公平而是相对公平,体现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同类债权公平对待以及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债权的优先性。特殊债权优先性分别体现在:第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追求,即《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第1款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别除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第二,《合同法》《物权法》等非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优先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拆迁安置补偿债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6)
企业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在企业破产后,必然会牵扯到债权清偿顺位问题,如何在破产程度中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是我国破产法上的核心内容。本文就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问题作了相关研究。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3)
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可通过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得到一定体现,而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情况可以发现,较为抽象的规定使得破产债权审查工作往往难以顺利开展。基于此,本文以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破产债权审查权限问题、破产债权审查的内容与方法、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建议,希望研究内容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业市场传统挂靠模式使得资金管理混乱、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兜底责任繁重。一旦建筑企业破产,针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就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或充满分歧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法定优先债权包括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而农民工工资或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没有被明确列入。虽然我国法律设立了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制度,但也没有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述立法现状使得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工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优先清偿或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0,(6)
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保存企业重整所需的担保财产,挽救破产企业,确立了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规则。但该规则过于抽象,在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时,对担保权人的限制过多,保护过少,不利于实现暂停行使规则的目的。因此,本文从暂停行使规则适用程序、范围、救济措施三方面予以阐释,从担保权人和破产债务人权利平衡的角度,细化暂停行使规则,使该规则更具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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