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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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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
捕诉合一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员办理。虽然捕诉合一制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仍然有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并且不可忽视的缺陷,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捕诉关系的历史沿革中分析其模式以及变化,权衡捕诉合一这一机制的优点与缺陷,对捕诉合一机制的运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2)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也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和发展的载体,而内设机构的调整恰恰是检察权分解和整合的外观组织表现。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职权,在不同时期,两项职权分分合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采取"捕诉合一"亦或是"捕诉分离"模式,都必然伴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在实践中,"捕诉分离"模式暴露出种种问题,与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并不相适应。通过对"捕诉合一"模式的价值分析,从专业化建设和扁平化管理等方面找到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发展的契合点,不断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3):23-25
"捕诉合一"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不断讨论理论与实践。这一制度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调整内部机构,整合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措施,在诉讼学理上并不是无中生有。同时,推进"捕诉合一"制度也是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数量和案件数量相差悬殊的权宜之计。"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都有利有弊。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检察权范围内的权力分配,在程序上具有同等效力。本文旨在分析一些学者就"捕诉合一"制度提出的异议,并分析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推行该项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1)
从试行实效来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引导等方面具有正向作用。但在适应"捕诉一体"过程中也暴露出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办案思维惯性有待克服的问题,为此,应当从注重刑事检察人才培养、科学设计办案规则流程、推行配套制度保障运行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8)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同一个检察官或办案组既审查逮捕又审查起诉,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强化了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提升了检察队伍素能,捕诉一体化改革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效能。但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制度完善、机制运行、队伍建设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检视此类问题有助于推动机制的完善和长效落实。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0,(1)
作为检察系统四大检察监督职能之一的民事检察,其力度一直处于需强化的状态。目前,在民事检察业务中,民事诉讼监督类型又是主要业务。作为检察系统办案主力军的基层检察院,是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窗口,较之法律规定的民事办案规范,实务中因为案件数量大、种类复杂、办案队伍人数不足等等原因,在案件办理中会涌现一些实践操作问题,尤其是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些实务问题,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提高民事监督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9)
检察机关通过二审抗诉程序纠正确有错误裁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维护法律统一实施,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树立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抗诉案件还可以从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2)
近些年来,由于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社会各界对刑事错案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但是,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发生不是由单一事件引起的,而是由多项因素综合形成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刑事诉讼不仅具备监督的作用,而且还承担着诉讼的职能。但是,当前其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易存在消极的办案心理,有可能影响整个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3,(17)
社会矛盾化解与检察工作密不可分,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在执法办案中通过宽严相济规范化、听取意见制度化、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化、释法说理常态化来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拓展检察职能,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6):37-38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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