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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9,(1)
我国房屋转租合同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为标准分为两种,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基于合同相对性,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转租合同效力有争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9)
文章对转租出租人的会计规则进行了简要梳理,并通过模拟案例阐释了转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领。总体上,转租出租人应当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构成融资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在签订转租合同时记录其在转租合同中的净投资(即记录应收融资租赁款),注销使用权资产,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租赁负债不变。对于划分为经营租赁的转租,转租出租人继续记录原租赁合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逐期记录转租合同的租赁收益。  相似文献   

3.
陈月星 《城建监察》2006,(12):20-21
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固定事实的载体,数码照片在实际执法中已被大量用于对违法事实、违法标的物现状的固定。但基于数码数据的特性,数码照片在行政执法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效力至今仍颇具争议。因此,对于如何认定数码照片的证据效力,如何规范数码照片取证手段,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的方法来固定数码照片内容的真实性,这一做法的实际效力等问题便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4.
建设部将于近期下发《关于加强出租公房管理的通知》,适当开放公房转租市场。制订中的《通知》总的指导思想是,用疏、堵结合的办法,把公房转租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建设部要求各地要按照“既要注意调动公房承租人依法转租的积极性,促进现有房屋的有效利用,又要保证国家和公房出租人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1)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6.
房屋转租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利益。  相似文献   

7.
本报告所说的公房是指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有租使用的,或拨给行政、事业单位无租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土地;高价转租则是指使用单位和个人将这些房屋、土地以高于原租金或无租变有租的形式,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近两年来,随着城市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临街铺面用房日趋紧张,因此,高价转租公房的现象骤然增多,租价越来越高。据郑州市房管部门对市内四区124户高价转租公房的单位和住户的调查统计,共转租房屋509间,面积8481.15平方米,牟取收入831,753元。平均每月所得收入132,650元,  相似文献   

8.
科技     
正"人脸识别"叫停公租房转租行为国庆期间,北京市住建委对丰台区阅园四区等四个公租房项目的后期使用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抽检,并对项目周边房屋中介进行检查。检查组对公租房项目产权单位提出要求,将在市级运营的公租房项目中全面推广人脸识别技术,采集租户开门、用水电气暖和电视网络等设备情况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做好公租房项目监管工作,坚决遏制公租房转租行为。  相似文献   

9.
<正>最近,北京智慧圈采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北京市保障房中心,实现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了转租转借的情况,解决了公租房管理的"痛点"和"难点",获得了普遍一致好评。公租房自推行以来,获得了广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欢迎,但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公租房被转租、转借的问题。问题虽然是局部的,但影响十分恶劣,已引起社会的重点关注。管理部门尽管已采取智能卡技术手段管理,但由于人、卡分离,所以公租卡仍可转为他人使用,管理中心数据库中公租卡信息无法证明房屋不被转租转借。加强公租房的使用管理,坚持公租房的保障性质,成为公租房管理部门的"痛点"。  相似文献   

10.
<正>居住信用管理制度有必要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有效衔接,从而确保居住信用管理制度的效力。上海市房管局2015年年初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上海将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信用管理制度,将住宅小区内拒交物业服务费、拒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笔者对上海将要建立的居住信用管理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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