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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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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6):89-90
父母由于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异已经对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但是如果父母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通过采取抢夺、隐匿子女的方式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逼迫对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以及以割断亲情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打击报复,往往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因此有必要探讨并建立在离婚过程中父母一方抢夺、隐匿子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护子女以及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0):166-167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当代人的意识的巨大改变,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很稀有的事情了,现如今的人们会更少的关注离婚这件事情对于自身声誉的影响,也更少的顾虑到离婚后的生活问题,而更多的遵循自己内心的想法,更注重于自身的幸福感,舒适度,并且将自身的意愿置于离婚代价之上。所以,我们会在社会新闻上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看到闪婚,闪离的情况已经不在罕见,甚至于经常发生,除了青年人的思想比较自由,意识比较开放,更多的冲动和不理智,不成熟的考虑都导致了婚姻的短暂性。同时,也有一些中年,甚至于老年夫妻受到当代自由思想的影响,在婚姻中出现一些问题时,不能主动地去维护,而是选择离婚。诸如上述的情况,都导致了我国离婚率的迅速增长。但当离婚率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离婚后的问题,包括财产分配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其中的离婚后子女的探视问题最为棘手,最难执行,所以,在此篇文章中,我们会具体就基层法院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1)
在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夫妻财产协议中,不少协议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与财产归属相关联。从社会常识来看,这种约定难免让当事人在结婚(再婚)、离婚时存有后顾之忧,涉嫌干涉婚姻自由。因此,为避免有关财产归属的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在拟定相关协议时应当"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将婚姻状况与财产归属"脱钩"。  相似文献   

4.
去年10月上旬,江苏省吴江市金家坝发生一起因离婚泄愤报复引发的杀人放火案件,死1人,伤1人,烧毁房屋、室内财物,价值10万余元。 原来,家在吴江市北库镇农民倪某,因其妻潘某未能达到离婚时法院所判决的条件,又加之对离婚不满遂起报复念头。6日晨5时许,倪某骑车携带柴刀、打火机到潘某所在地金家坝乡守候,伺机报复。7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14)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免在婚姻中受到侵害《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通过离婚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并未加以规定,而我国不同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本文将针对此种情况加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4)
婚姻并非两性生物简单的结合,其婚后子女抚养的责任承担更是关键。婚姻包含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而离婚自由往往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其中离婚之后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对子女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着重分析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并对此提出改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8)
一直以来,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而目前我国立法状况不能完全覆盖到股权分割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婚姻法》与《公司法》衔接不畅,立法滞后等问题,在司法方面,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层级、不同的裁判依据导致类似案件不能得到一致的认定结果和判决,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夫妻离婚时对于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案件的统计与梳理,希望通过研究能够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并能够为立法者提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在生活中重塑对此类案件的心理预期。  相似文献   

8.
新华航空公司以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景观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7,(35)
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后愿继续为子女提供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所作出的承诺,以保证孩子不因自己的离异行为而导致成长环境下降。离婚协议一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发给其离婚证,抚养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来就应当是双方履行协议而不再是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王凌俊  周吉高 《建筑》2014,(4):37-39
<正>近日,在某保修纠纷的审理中,建设单位拒绝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坚持要求法院就保修部位所需的修复费用启动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施工单位进行赔偿,费用从已到期的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再行追偿。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判决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保修义务,但二审法院却以判决难执行、容易激化矛盾等为由发回重审。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观点与做法存在错误。针对这类诉求,法院理应保持警惕,严格分配举证责任并查明事实,避免让保修纠纷成为克扣工程款的"合法"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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