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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2)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也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和发展的载体,而内设机构的调整恰恰是检察权分解和整合的外观组织表现。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职权,在不同时期,两项职权分分合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采取"捕诉合一"亦或是"捕诉分离"模式,都必然伴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在实践中,"捕诉分离"模式暴露出种种问题,与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并不相适应。通过对"捕诉合一"模式的价值分析,从专业化建设和扁平化管理等方面找到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发展的契合点,不断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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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3):23-25
"捕诉合一"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不断讨论理论与实践。这一制度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调整内部机构,整合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措施,在诉讼学理上并不是无中生有。同时,推进"捕诉合一"制度也是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数量和案件数量相差悬殊的权宜之计。"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都有利有弊。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检察权范围内的权力分配,在程序上具有同等效力。本文旨在分析一些学者就"捕诉合一"制度提出的异议,并分析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推行该项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
捕诉合一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员办理。虽然捕诉合一制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仍然有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并且不可忽视的缺陷,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捕诉关系的历史沿革中分析其模式以及变化,权衡捕诉合一这一机制的优点与缺陷,对捕诉合一机制的运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1)
从试行实效来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引导等方面具有正向作用。但在适应"捕诉一体"过程中也暴露出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办案思维惯性有待克服的问题,为此,应当从注重刑事检察人才培养、科学设计办案规则流程、推行配套制度保障运行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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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机制改革的深入,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面临机构改革与职能创新.在职能定位上,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设计应有明确的区分,城市规划编制作为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及落实施政纲领的重要手段,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权力.就职能模式而言,编研中心可采用单一模式或复合模式,且依据各地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