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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6,(8)
本文拟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入手,对网络商标侵权相关文献、法律进行收集、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国外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发展情况,提出适应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情形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5):97-98
在互联网环境下,应用软件成为继商标、商号、域名、微博、微信等之后又一个商标抢先注册和商标侵权的地方,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本文旨在分析此类新型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明确App平台运营商的侵权类型,同时认定销售侵权和帮助侵权这两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则,分析App平台运营商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36)
随着网络交易模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通过帮助侵权引入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呈现出诸多弊端,包括:判断网络服务平台知道的标准单一、现行措施无法阻止再次侵权行为发生等。为此,笔者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回归帮助侵权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网络服务平台在具体交易中的地位适当提高其注意义务标准。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3,(5)
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4)
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日前,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南昌市丽华建材店和广东省潮洲市枫溪安纳瓷厂商标侵权一案,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认定两被告侵权属实,判令被告安纳瓷厂、丽华建材店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由被告安纳瓷厂赔偿原告四维瓷业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这次四维瓷业诉两被告商标侵权,是因为两被告使用了与四维瓷业已经注册的四维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图文和卡通人,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给四维瓷业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四维瓷业是“四维卡通”图案和“SWELL”字母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产…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0)
商标反向混淆是商标侵权中的新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商标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尽管反向混淆已经被理论和实务界普遍接受认可,但是关于反向混淆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反向混淆的明确规定,而理论界也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实务中关于反向混淆的适用模棱两可、做法各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反向混淆将注定会成为商标法领域的一大重点,所以有必要厘清反向混淆的概念、特点等内容从而完善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满足司法实务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9)
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对商标设立了直接侵权的制度,但对商标间接侵权的制度寥寥无几,少有的一些制度也只是在特定的学术圈,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侵权问题泛滥,商标间接侵权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最棘手的问题。本文以商标间接侵权为研究对象,对商标间接侵权进行相关介绍,试析商标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当前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7,(7)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制造业在我国国际对外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在国内企业贴牌生产的过程中因使用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而引发的商标侵权问题事件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对商标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OEM加工企业在对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这一事件,导致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OEM的良好发展,因此,我们要针对OEM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以便更好的处理或避免这类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本文从OEM的概述开始进行分析,重点了解什么是OEM以及OEM在运作方式方面的主要特征表现,探索当前OEM的商标侵权问题形态,研究防止OEM商标侵权问题产生的注意事项,从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保障我国OEM的权益,推动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6,(1)
<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5年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判决书指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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