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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统一规制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此种构造模式虽有创新,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的诸多难点也不容忽视,如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模糊,法条规定并不周延、可操作性较弱,不容易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等。应采取合理界定善意构成要件、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8)
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来说,其涉及内容以及影响因素非常繁多且复杂,凭借在传统民法法律内容可知,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几乎不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所施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可以说是对于传统民法的完善、改进以及创新。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在本次毕业设计中,主要是凭借物权法为基础,来深入探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期望能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意在保护双务合同中的善意受让人,与之相联系的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三者概念性质需仔细区分。定义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行为,在民法中应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应当将其与无权代理相区分,其次针对该处分行为中的善意受让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而非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不动产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社会交易行为,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1)
《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主要以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在其规范下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逻辑构成值得研究。由于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同时以登记和交付两种方式公示,因而单纯占有和单纯登记都可以作为让与人的权利外观。单纯交付和受让人的单纯登记亦可完成善意取得,由此形成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混合结构,在此结构下发生受让人与原所有人的对抗关系。处理二者对抗效力的原则是:登记者优先;尽皆登记或者皆未登记者,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3,(9)
文章首先从分析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特别是不动产财产权的性质出发;评析当下我国城市拆迁制度中公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公民私有权利保护的现状;最后提出在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有权利的相应对策。以期完善我国城市拆迁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5)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同于无权代理,也有异于无权处分,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登记注册制度,也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合理信赖,使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最大化,是否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是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7,(7):121-122
我国《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其主旨是为了保护社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从而保障交易制度安全。学者们大多数将机动车称为特殊动产或者准不动产,我国法律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也规定了一些比较特殊的制度。因此研究中国法上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相关法律制度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6,(4):228-229
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13)
关于不动产的最优化立法始终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设立国家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是近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一种旨在保护不动产变动的管理制度。但任何一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优势,同时每种制度又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也正因为此,作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保障社会不动产交易安全和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实运用中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本文目的为如何避免这种因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达到登记的法律效果,从而为今后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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