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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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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实践中也常出现对优先购买权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导致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阻碍。因此,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概念进行梳理开始,界定股权优先购买权,在此基础上,探讨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权利性质上的属性。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3)
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缺乏对于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同等条件"等核心要素很不清晰,制度设计的不足衍生出了股权转让交易中一系列负面问题。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其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及公司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陌生股东加入会影响股东间的合作,继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如何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笼统不易操作,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非常不利于解决纠纷。本文拟就特殊情况下行使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5)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与资合的属性使得其在股权转让上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公司的持续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股东变更的情况,我国的《公司法》第72条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同时,《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同意规则"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纠纷。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能够推动实务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①的第71条至第72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②的第16条至第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司法解释以如此长的篇幅(一共七条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足以可见其重要性,因此讨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意义甚大。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10)
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里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书面通知"的规定欠妥以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没有规定等诸多问题,因对其从"同等条件"的设置、意思表示多样化,确立法律责任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实践中,经常有股东擅自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情况,对于此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目前学术界及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本文从探讨股权的性质入手,认为股权的本质是一种按份共有,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债权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债法规范。股东擅自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违反的是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不能实现股权变动的合同目的。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律规定的房产优先购买权的种类 在房产买卖关系中,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种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对于出租人在出卖其出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4,(2)
一般认为,赋予按份共有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向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其制度设计旨在保护按份共有关系中其他共有人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即封闭或者限制外部人进入共有关系的渠道。此种解读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另一目的——衡平转让人,拟购买共有份额的受让人与其他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先购买权除能赋予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先利益"外,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的功能,而这些功能最终都是服务于按份共有人共有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按此理解,优先购买权可解释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转让人之转让意思最终是否会发生修改,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利益衡平结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1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其公司经营运作的基础除了要有丰足的资金以外,还要有股东之间的彼此信赖。股东个人的品质、资产状况通常决定了其他股东是否愿意与其合作以及债权人是否乐意同其展开交易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有限公司通常都是对外封闭的。正是为了维系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就设计出了针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新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对这一制度有进一步的细化,以方便实务操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个别规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可能会产生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本文尝试对现行的若干法律规定加以一定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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