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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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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4):213-214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能够按时清偿,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清偿债务之前转移给债权人。视其债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受偿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理论、判例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这一制度,但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事例已广泛存在,本文以大量文献为基础,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6)
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留置等担保方式暴露出巨大缺陷,逐渐催生出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本文从让与担保的概念与特点入手,探讨我国让与担保的立法模式,进而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让与担保合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4,(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7,(35)
目前,我国《合同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但纵观他国法律规范或实务之问题,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定依旧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说和比较法,对债权让与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债权的善意取得、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让与通知的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7):193-195
近现代的信托与中世纪的用益区别又联系,探讨近现代信托制度绕不开1536年《用益法》的三项例外(受托人没有自由保有权的用益、积极用益以及双层用益)。自《用益法》后,大部分的用益被执行,未被执行的三项例外最终发展为"信托"。从这三项例外向"信托"的转变可以窥探近现代信托制度的确立,其中两个重要的时刻,一是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为信托的发展提供机遇;二是1635年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结论的确立,开始了近现代信托制的独立发展。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4)
在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背景之下,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成为法治改革进程中的重点。德古制度是凉山彝族地区民间纠纷的传统调解机制,是一种特色法治本土资源。在法治推进过程中,由于传统习惯法文化的根深蒂固、人们现实的需要,现如今"德古"调解于凉山彝族地区而言,其依然是彝族群众用于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本文通过分析"德古"现状并发现其制度存在的不足,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提出以国家司法机关来主动适应彝族德古制度的优化设计方案,以求作为凉山本土法治资源的"德古"能够充分发挥出其巨大潜在作用。  相似文献   

7.
时建厅 《建筑》2014,(6):31-33
保理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融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保理商对融入资金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债权保全,再结合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制度,确保保理商收回融资,因此,保理是一种企业与保理商双赢的现代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8)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指示交付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但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问题处于不明确的争论阶段。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查阅了很多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得出以下结论: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指示交付的本质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这个返还请求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通过指示交付制度可以实现"一物多质",只是后者质权的担保效能较弱。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4)
土地流转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三农"与"信托产业"互利共赢的必由之路。依托河南省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及效应,运用AHP模糊评价法,对信阳模式、济源模式、新乡模式的绩效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价,结果是新乡模式最优,济源模式次之。并针对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为土地流转信托的全面深化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1):70-72
创新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小凉山峨边经过不断摸索和实践,逐步走出了一条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当地特色的"彝区德古调解"之路。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开创的凉山彝区人民调解新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当地彝族同胞传统的"德古"调解,使规范后的"德古"调解成为当地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德古"调解实现了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注重强化与传统权威组织的良性互动,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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