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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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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0,(1)
近20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很快的推广和发展。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在我国刑事司法的全过程。社区矫正制度与惩罚个性化相辅相成。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中国应该借鉴具有完整制度体系的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当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刑罚个别化理念:根据不同犯罪者的犯罪原因、动机、教育程度和家庭环境,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为其提供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由此,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就实现了,并达到了使其能够重返社会,降低累犯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8,(3)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施行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制度。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应用了很长的时间,但是在我国农村中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本文将从多中心视角对我国甘肃省农村社区矫正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4,(13)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试点、试行、全面开展和法制化的阶段。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一些有益的矫正制度、措施和方法,但其规范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深化发展。为加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化建设,保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国家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并保证经费投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制定统一化的矫正制度和标准化的矫正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增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提高矫正方法的科学化水平。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7):154-155
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下中国的一次"新的伟大长征"。~([1])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崭新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虽非我国首创,但在刑罚领域仍属一重大革新之举。由于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全国各地设计和创新不免显得随意和杂乱,在运行中也出现了林林总总的问题,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21)
我国即将出台社区矫正法,当前讨论社区矫正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综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及在我国当前的状况,阐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一系列立法、执法的问题,并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加固执政党执政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8,(8)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虽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更快的回归社会,给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等不同层面上带来积极作用。但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难免会"水土不服"。在执行实施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些"症状",如社会公众普遍认知不高、执行主体机关责任不明晰、社区及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度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矫正作用打了折扣,削弱了其功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试着从社区矫正制度与实施执行等方面加以分析,力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21)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十几年的试点,该项制度逐渐成熟,立法活动亦已提上日程。通过对G省Y市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的具体调研,总结存在的认同不足、人员配置失当、经费不足、协调不力等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分析,并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7,(35)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利用社会力量,如社会团体等,共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触犯刑法的人在社区实行一定的管制,对矫正对象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平稳融入社会的活动。社区矫正应当兼顾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主要是为了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属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范畴,与此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也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实务方面来讲,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虽然开展的时日较短,但仍显现出第三方监督的优越性和积极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还不十分健全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执行缺陷。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9)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把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制度有机结合,解决传统社区矫正方式存在的脱管、漏管等弊端,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是当前司法改革需要解决一个现实问题。智慧社区矫正体系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时监控和资源整合"的智慧社区矫正体系,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和矫正质量。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8):95-96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欧美国家,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广泛使用这种方式。如今,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提升司法文明水平的趋势和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非法监禁刑罚执行的性质和行刑社会化特征,决定了社区矫正的主体除了需要专职执法、管理人员和专职社会工作者,同时也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加入和支持。2016年5月,南通开放大学与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校政合作,成立了阳光教育学院,双方共同探索创新,积极构建与社区矫正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体系。阳光教育学院的成立,标志着高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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