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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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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6)
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3):245-246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标识因商业利用而产生的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新的人格权理论形态,但是我国法律现阶段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其的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格自由,这是法律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理论支撑。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虽然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但本质上在私法属性上属于人格权,因此可以在人格权体系之下给予其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民法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美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我国应该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经验,选择一元模式,并采用统一条款的集中保护而非多条款的分散保护。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5)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纷纷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授权给他人用于商业活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表面看似双赢的局面,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使得在商业领域的侵害人格权案有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的近况,进而提出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设想。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7):125-126
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就使得人物的肖像和姓名有了商业化的意义。源于对这类现象该用何种法律来救济的思考,笔者撰写了本文。文章分析了统一权利模式和公开权利模式,厘清了两种模式在权利设置上的不同。最后对两种权利模式进行了比较,两种权利模式各有利弊,总结出商品化现象出现的实质,其一,对既有权利标的性质的丰富,如人格权标的——人格要素,最初只有精神利益的性质,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财产利益的性质。其二,从人格要素到人格标识,再到商业标识的扩展,反应其还具有客体的丰富性。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2,(1)
针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保护正当性的争议。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所保护的商业价值产生出发,即虚拟角色自身和商业宣传所产生的两方面价值,采用劳动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综合论证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正当性,为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7)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于作品元素的商业化利用已经日趋普遍。然而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商品化权或其他保护作品元素权益的权利,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纠纷又迫切需要法律的规制。对商品化权的认定及立法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应当作为一种著作财产权进行规制和调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应当对商品化权加以明确,在立法上宜采取技术性规定。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2)
凡是中国公民都具有人格权,人的所有权益都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且不仅是在人活的时候,在人们死亡以后人格也应受到保护,因为这是人的属性,也是社会关系的需要。且在立法上是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目前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笔者认为死者的人格权益需要受到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肯定。本篇就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2,(6):20-23
本文在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概念和构成要素基础上,探讨法律对其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现实保护,并为将来独立性权利的建立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7)
精神损害赔偿是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条例中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部分,这也是当前我国在法律中重视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且在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精神损害赔偿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这一法律现状而言,随着现今道路交通事故出现频率的增加,在针对交通事故带来伤害判定的过程中,能够将精神损害赔偿放在伤害赔偿的主体地位已经成为了现今的一个趋势。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正确界定和有效判定,这也成为当前一个存在的难题。以此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探究分析,旨在为实际问题的解决发挥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4,(4):22-23
在广告世界中,虚拟角色已经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虚拟角色的使用已形成一项产业,它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一种媒体转移到另一种媒体上,并不时呈现出新的状态。因此法律除了对作者的原创作品提供保护外,还为该作品中处于不同背景的角色及该角色的姿态和个性提供保护,这使得角色商业价值能够广泛地扩张。但是给何种角色提供保护,以及提供怎样的保护,各国的司法及实践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对于这种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我国称之为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明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是确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为实际案件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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