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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分析,论证缔约过失责任观点这一主流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中标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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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并且论证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且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止时间是以招标人公开发出招标公告之时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工程建设合同之时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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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中标承建被告投资开发的某大厦工程项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材料设备的供应责任、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工程造价条款上双方明确规定“一次包定”为4200万元并明确约定“在履约过程中不因人工工资或材料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后工程如期开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上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工程完工后,原告仅建材一项购入的实际价格就比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上涨20%之多,累计材料价差近410万元,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依此要求被告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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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中标后招标人不与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投标中标了一工业厂房建设施工项目,并收到了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明确要求我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到招标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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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主要形式。招标投标过程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之处在于招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又不同于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认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否认招标的要约邀请性质。投标的法律性质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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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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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和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条件,对定标后当事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可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但该性质并不妨碍其内容可以纳入到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定标后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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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2,(6):106-108
2009年5月,新安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称:2006年3月,承包人与被告永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永升大厦综合楼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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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4,(11):50-50
【裁判要点】
实际履行的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但中标备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日建公司
案件当事人:君泰公司
作为投标人的日照公司在讼争工程正式招标之前和招标人君泰公司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黑合同)。后,双方又通过正式招投标签订备案合同(白合同)。
备案合同无论是合同价款、计价方式、支付节点等,均优于标前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标前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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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4,(8):38-38
【基本案情】原告: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外注册,全外资)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某商业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包干,价款为7500万元,工期540天。由于施工期间内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加之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的漏算、少算,原告认为其存在巨大亏算,要求被告对材料上涨部分予以补偿,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为固定总价合同,此部分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拒绝支付此部分工程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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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为开发某商住项目,与原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随后,施工单位与自然人蔡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内部承包㈨义”),双方约定由蔡某进行内部承包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公司认为施工单位垫付资金不足,施工进度缓慢,解除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双方遂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将开发公司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款项,并提出索赔共计31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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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山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2,(3):61-61
2006年3月,原告永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厦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被告将其中标承包施工的北京某大楼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5500万元。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包括结构、屋顶、防水、门窗及外装饰、全部机电、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等。该转包合同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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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A建材公司被告: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于2009年6月与某项目部(下称"C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于2009年5月起向该项目部供应钢材,但双方钢材款项一直未结清。截止至2009年9月,该项目部尚欠原告巨额材料款。被告B公司与C项目部于2009年4月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然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部虽由被告审定,但本案所涉工程全部转包杨某个人实际施工。后就钢材款纠纷,原告以加盖B公司C项目部印章的钢材购销合同、催款书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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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简称甲方)和中标的施工企业(简称乙方)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确立双方经济,法律关系而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是项目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行为的最高准则和最重要的依据。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对甲,乙双主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大事,双方都应审慎从事,认真对待,不可等床视之,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在此就如何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作一浅述,谨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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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某大宾馆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成功,被告同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索赔款共计美元166万元、人民币55478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约200O万元。调解生效后,被告即付清全部款项。原告聘请的律师是国内首家专业从事建设法律服务的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据悉,本案是国内目前工程欠款和索赔标的最大、诉讼效果最明显的工程合同纠纷案。1988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宾馆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由原告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