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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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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第4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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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  相似文献   

3.
《面粉通讯》2011,25(2):7-7
2011年第4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   相似文献   

5.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1)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  相似文献   

6.
《中国食品》2011,(7):38-38
2月21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联合发文,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  相似文献   

7.
《西部粮油科技》2011,(3):40-40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3):260-260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 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 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 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 89号)的规定,提 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 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 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她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 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 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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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食品》2011,(10):88
2011年第28号根据卫生部等7部(局)《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现就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稀释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生产许可申请。  相似文献   

11.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3):242-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委员会审查,现发布《食品添加剂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 GB 26400-2011)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6400-2011食品添加剂二十二碳六烯睃油脂(发酵法) GB 26401-2011食品添加剂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 GB 26402-2011食品添加剂碘酸钾 GB 26403-2011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 GB 26404-2011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 GB 26405-2011食品添加剂叶黄素 GB 26406-2011食品添加剂叶绿素铜钠盐 添加剂标准文本(略)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二○○六年五月八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类别添加剂名称(代码)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g/kg)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钠(01.303)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乳酸钙糖果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氢氧化钙儿童配方奶粉、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营养奶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抗结剂磷酸三钙(02.003)乳粉和奶油粉10抗氧化剂异抗坏血酸钠(04.004)半固体复合调味料1甜汁或甜酱1竹叶抗氧化物即食谷物…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紫甘薯色素等9种食品添加剂和异戊酸异丙酯等15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增补低聚果糖等3种已批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和脂肪酶等2种食品用酶制剂的原料来源。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14.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9(4):382-382
近期,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现发布《食品添加剂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GB 26400-2011)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5,17(6):543-5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类别添加剂名称(代码)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g kg)备注酸度调节剂乳酸钙油炸薯片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漂白剂低亚硫酸钠(05.005)酸菜及酸菜罐头0.40残留量以SO2计≤0.05g kg着色剂乳化剂防腐剂增稠剂营养强化剂胭脂红(08.002)柠檬黄(08.005)焦糖色(不加氨生产)(06.108)焦糖色(亚硫酸铵法)(08.109)焦糖色(加氨生产)(08.110)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甘油酯(10.016)月桂酸单甘…  相似文献   

17.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18(5):476-4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类别添加剂名称(代码)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g/kg)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钠(01·303)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品种类别添加剂名称(代码)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g/kg)备注酸度调节剂乳酸钙油炸薯片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漂白剂低亚硫酸钠(05.005)酸菜及酸菜罐头0.40残留量以SO2计≤0.05g/kg着色剂胭脂红(08.002)蛋糕夹心0.05柠檬黄(08.005)蛋糕夹心0.05焦糖色(不加氨生产)(08.108)含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08.109)含乳饮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焦糖色(加氨生产)(0…  相似文献   

19.
春节临近,有大批回乡、探亲、旅游人员出行,部分地区发生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大量人员滞留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和交通线路上,给人民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就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品,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机构报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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