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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了总体部署。文章依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介绍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保护目标要求、保护重点及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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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3月,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批复对指导未来一个时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规划编制的背景淮河流域跨河南、安徽、江苏、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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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复对指导未来一个时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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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复对于指导河南省进一步治淮工作,切实保障河南省淮河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促进中原崛起河南振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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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准实施,将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划支撑,为山东省治淮工作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山东省将依照《综合规划》内容,科学部署,抢抓机遇,强化落实,着力开创山东治淮工程建设和流域水利管理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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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总体安排,为科学制定长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总体部署,水利部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现状评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2012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2012]220号批复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长流规"),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深入贯彻落实长流规,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长江水利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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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组织领导及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3年3月2日获国务院批复实施。本次规划结合海河流域特点提出的综合规划方略为今后一个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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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3,(15):27-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和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10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水利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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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严格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建立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要求。规划通过实施纳污红线管理,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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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2012]221号文件批复了《辽河流域综合规划》。至此,历时5年的辽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圆满完成,全面转入规划实施阶段。回顾规划编制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定位,进一步把握规划精髓,对保证规划成果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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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对今后一个时期淮河流域的治理、开发与保护进行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规划与部署,为科学推进治淮事业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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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水利》2003,(15):1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水利部部长:二○○三年七月三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