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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山东省济宁市各级水利部门都非常重视,把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河道规范化目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管理,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为有效维护工程的安全和完整及水利行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历史名城、大型煤田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水利部门在近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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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国家计委、水利部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坚持依法治水、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部门水事行为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河道规范化目标管理工作的开展。《规定》实施以来,梁济运河引黄补南工程管理处对在梁济运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审核和监督管理,共审查梁济运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0项,26处临时经营码头作为河道工程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经营项目,按临时项目审批,每年签订使用经营承包合同。所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都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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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问题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民经济特别是交通、水运事业的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做好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对于保护水利工程、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工作的影响,保障水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较大的作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在行政机关资格、内容上还是操作程序、审查时间上)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现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难以操作,影响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在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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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1992年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指出:“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1997年颁布实施的《防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进一步促进了河道的有效管理,维护了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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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与河道防洪安全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大局密不可分.本文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出发,阐述当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该重视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探讨如何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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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委河道管理工作需要,编制颁布了《海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从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受理、内部审查、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方面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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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制度是《防洪法》针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一项法律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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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工程应进行防洪评价。根据2004年8月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内容要求进行了码头工程防洪影响分析。近年来,各地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且陆续出台成果,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水利部2021年发布出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该导则要求评价的内容很多,各个评价单位都有计算和分析的要求。文章以《景德镇港昌江港区鱼山码头工程防洪评价》为案例提出码头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水文分析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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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东省主要河道河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已有的行洪控制线难以适应现状河道管理,为加强省内主要河道的岸线管理,广东省水利厅印发了《广东省主要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通过论述广东省主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现状、岸线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岸线功能区划,分析河道管理范围与已划定的岸线控制线相互位置关系,并以1座拟建桥梁工程为例,分析涉河建设项目与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适应性、与岸线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适应性,通过论证涉河建设项目在岸线管理中的准入条件以及满足管控要求的设计方案,说明了岸线规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的作用,为其他同类型的涉河建设项目提供了论证思路。表明岸线规划对于解决河道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及对广东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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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水利部、国家计委于1992年联合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于同年进行了转发并作了补充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起到了规范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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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后,淮河流域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规范。1993年,淮委制定了《关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通知》,成立了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机构。1996年起,淮委向水利部报送了《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在流域内制定并实行了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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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是水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水行政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管理的现状研究,分析提出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及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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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开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以来,淮河流域实行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制度,初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查程序。在此之前,水利管理单位没有专门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审查,一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往往是地方计经委开一个协调会,请水利管理单位参加,即作为征求意见。施工中发现对已建防洪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水利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工程的负面影响,至今未能完全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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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文联合下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安徽省水利厅和安徽省计委以皖水源字[1992]第500号文联合转发“有关规定”以后,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从此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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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当前部分单位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编制依据、编制范围、程序、编制单位的资质和评价报告编写的内容、方法和深度等几方面的建议,可供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