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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构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江流域管理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城建、国土、能源、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和部门,由于综合性流域管理法律的缺位,部门间的协商机制尚未建立,流域管理机构难以在流域综合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对长江流域涉水管理现状及法规建设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以制定“长江法”为核心,加强配套法规建设,构建流域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强化流域综合管理。  相似文献   

2.
对制定“黄河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现行水法律在流域管理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分析黄河流域管理的特殊性,探讨“黄河法”的性质及其在水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从而阐明制定“黄河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就“黄河法”与水法律体系中几部主要法律的衔接问题作简要阐述,提出推进“黄河法”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欧洲流域管理模式注重依法管理、规划管理、综合管理、结果管理和时间管理、协调管理等,形成了完整的水法规框架体系、覆盖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体系、完整的水管理目标体系、可操作性强的约束监督机制,并明确了水环境各类目标完成的时限,调动了有关国家流域管理的积极性。结合我国流域管理的现状,借鉴欧盟流域管理模式的经验,我国应构建流域水管理法规体系、实行流域共同管理和流域水环境控制性指标管理,并应强化分级分区域约束机制建设,还应加快控制性工程建设,调整流域管理机构职责和工作方式,提升流域管理服务水平等。  相似文献   

4.
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涌涌  李立 《中国水利》2005,(15):18-19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流域管理机构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流域综合规划为基础,以明晰和分配初始水权为核心,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流域控制性工程纳入流域统一管理,建立流域水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流域管理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5.
流域管理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做到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必须建立健全流域为中心的水法规体系,如何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立法权,执法及司法权问题是即将制定和了台的《流域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完善流域水法规体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叶华 《人民长江》2014,45(23):18-21
流域综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显得越来越重要。新中国成立65年来,颁布了一大批流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长江流域综合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存在立法布局与结构失序、现有法律法规衔接性和协调性不强、流域立法滞后等问题,需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针对长江流域特点,建立以《长江法》为龙头,部门齐全、科学合理的流域综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7.
法国非常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不但制定了管理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制度,而且建立了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该体系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体系之一。目前,我国正在探索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笔者想通过介绍法国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以期对探索我国的水资源体制改革有所研益。--水资源管理体系的原则法国的现代水利政策是依据新的法律制定的,而新法律的基础是由下列自然水综合管理原则组成:流域管理的不是作为物体的水,而是水交换系统,其单位采用河川流域。接流域管理而不是按行政区域的管理原则(此原则是基于在统一的水交换面积范围内地表水…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总结淮河流域水法规体系现状及剖析流域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流域立法框架、提出重点领域研究内容,以推进淮河流域立法工作,为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9.
胡蝶  肖雪  程晖 《水利水电快报》2014,35(11):17-19
水法规建设工作是长江流域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工作。部门和地方立法在现阶段长江流域涉水法律法规中起主导作用。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为满足其流域管理需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下一时期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法规建设工作,落实水利部《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水政法【2013】28号)精神,从国家层面、流域层面、行政区域层面立法,以及长江流域内其他涉水行业立法,简要分析了长江流域水法规体系的现状,并对如何构建长江流域水法规体系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0.
徐金海 《水利发展研究》2012,12(9):98-102,40
水的政治约束决定了水法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以保障基本水权利为目标的、以国家干预为主要手段的制度体系,水的政治性要求国家主导的水法体系建设必须实现规范调整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功能的和谐统一.2002年《水法》修订后,我国水法体系从“水基本法—水专项法—水行政法规—水地方法规”的四层级向“三层级”转换,《水法》定位也相应从水基本法调整为水资源管理专项法.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水法体系建设在解决现实水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了水法的协调性与发展性矛盾.我国应该对《水法》定位进行矫正,回归有利于确立水的基础地位和破解水的资源约束的水法四层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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