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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4,(32)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但因程序不合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未能获得政府部门的权利证明,所以"小产权房"当事人的权利存在限制,一旦发生权利对抗时处于劣势,无法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本文对"小产权房"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应当在明确土地产权主体前提下,采取分类处理"小产权房"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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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其权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小产权房,建设部、北京市建委也相继做出风险提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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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的利益导向 小产权房的存在无外乎是各级具有征地权的政府如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农民在土地开发上利益博弈的结果。小产权房开发和一般商品房开发的利益导向是完全不同的。一般商品房开发的利益导向是具有征地权的地方政府(主要指各级市县政府),通过行使土地征用权,获取最大的土地增值收益,直至全部的增值收益。正是在这种利益的导向下,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我国征地权被扩大化,而集体土地财产权收益被最小化;相反,小产权房开发的利益则导向了另一个极端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农民集体组织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之名,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大多为原有村庄宅基地)或直接占用农地,不办理任何手续、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任何税费直接开发建设房屋,向社会出售,获得远高于征地补偿的巨大土地增值收益。正是在这种利益的导向下,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农民上楼等政策被利用、被扩大化,而体现在集体土地财产权上的国家收益或社会利益被最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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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初,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国情下出现的特定问题,是有其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的。我国实行二元土地制度,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问题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本质,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边缘区小产权房的管理机制研究也被提上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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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已断 梦未醒?——关于“小产权房”现象的深层次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两年热兴的"小产权房"是城市违法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待"小产权房"是否也能像对待传统违法建设一样,一拆了事,是一个还需仔细斟酌的问题。本文从重庆市一处"小产权房"的具体案例入手,分析了"小产权房"究竟如何违法,剖析了上层政府对"小产权房"持坚决的否定态度、而农民却对此十分热衷的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对待"小产权房"所应该采取的正确态度,指出解决"小产权房"的根本出路在于在规范建设的同时又保护好农民利益,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让土地收益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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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2)
小产权房并不能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具有非法性、地域性、权利不完整、价格低廉以及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性等特点,其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小产权房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矛盾,当下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认现实、平衡利益,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产权改革,建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途径,从而更好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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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不断上涨,在这样的条件下,小产权房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应运而生。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居民以及城市化过程中转为城市居民的农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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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由于交易本身不合法,购房人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因此,虽然《物权法》极大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利,但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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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二元经济体制依然非常明显,表现在住房问题上更是如此.农村和城市各有一套相互平行的住房制度.小产权房是介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房与国家所有土地上的大产权房之间的产物,即卖给城市户籍人口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商品性住房.小产权房之所以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根本在于价格低,并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相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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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小产权房指的是基于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建筑房屋,并未上缴土地出让金相关费用。该产权属"乡产权房",是乡政府或村政府统一颁发的凭证。同时,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预售权证,为此在购房合同当中,相关部门也不会对其进行备案。简言之,小产权房主要是属于一种无房产证的房屋建筑。这类房屋为农村集体所有,外村则不具有购买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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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小产权房何去何从?是人们谈论的热点之一。构建新的城乡统筹的住房体系,把小产权房纳入其中,对解决城市住房紧张和农村土地低效利用之间的矛盾,完善住房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要解决好法制上的配套和完善、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置、城乡房地产规划上的统筹、产权上的认定和耕地的保护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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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3,(17)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不被法律允许的房屋形式,却在日益升高的房价及现行的国家二元制土地政策的影响下迅速发展。面对"历史悠久"的"小产权房"问题,学者们关于"小产权房"治理出路的讨论从未停止,2012年,国土资源部加大查处"小产权房"的力度,更是将"小产权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处,本文仅从"小产权房"的基本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谈起,指出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并就"小产权房"的治理出路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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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以及强劲需求拉动、各方利益驱动的共同作用下,小产权房规模不断扩大,并造成多种不利影响。根治小产权房,需要统一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农民宅基地及住房制度、转变住房供应模式、大力支持小城镇发展以及统筹城乡资源发展保障性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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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小产权房"中存在的利益主体及利益关系是"小产权房"存在的现实逻辑.运用制度经济学方法,深入剖析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产权结构和资源配置情况,或许可为"小产权房"寻找到理论上的逻辑."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挑战,集中反映了农村利益团体对利益的诉求.未来土地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导致空间规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受到置疑.解决现实问题需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