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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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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8,(11):53-54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被处分物真正的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才会使合同产生有效的结果。随着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本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就存在争议,随着新法条的出现,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更需进行研究。本文考量法条之间不同的规定,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7)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学界中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也同样引起了争议。具体表现为,同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问题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往往出现不同裁判,此现象实际上是对《合同法》五十四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产生的误解。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只是一个合同法领域的问题,同时与物权法理论中的物权变动理论密切相关,要厘清上述两法中的矛盾,正确理解两法关系,就必须对我国物权变动理论有正确的理解。本文以物权变动方式为切入点,试图阐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的关系,以解决实务上裁判不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4)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是无效的。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新旧法条的矛盾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做出统一的规定,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4,(21)
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1]。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主义的变动模式,基于此,"有效说"更为合理。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4):189-190
2012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备受关注。因为第三条一改往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论调,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有效。不少学者为此甚至发出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已经被废止的论调并针对此问题引发了激烈论战。从最高院的态度转变中,我们可以从中显而易见的发现,我国法律已经在事实上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摒弃了以往的"债权形式主义",转而实施"物权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涉及《合同法》的第51条规范,其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法条规定不甚明确,在不同理论前提下就会对该问题得出不同结论,我们需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认可物权行为的理论,不存在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之说。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三)》中第3条也并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而是针对不为《合同法》第51条所调整的案件类型,它使得无权处分适用情形更加清晰。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
买卖合同中,若卖方对标的物无权处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法对此颁布的司法解释在该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似乎意见相左。这两条规定之间关系的厘清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和司法实务都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2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首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作出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但是如何使用《合同法》第51条,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在分析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证了效力待定说的合理性,说明效力待定说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无权处分     
《Planning》2019,(10)
在明确了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笔者首先对无权处分基本概念进行解析。而后,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行为效力进行分析并加以梳理。最后,与大陆法系关于无权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从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角度分析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2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交易的复杂性较高,无权处分经常会出现,有必要保护交易的安全。而我国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破坏了合同自由原则,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害于交易安全,同时违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物权行为理论研究清楚。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现,代替了51条,打破了长期控制的不利局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对我国法律内部协调发展都带来了良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Planning》2013,(6)
2012年7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之效力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与合同法规定不完全契合。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该条的适用范围,即仅仅适用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不包括"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从而避免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Planning》2018,(1)
民法合同编正面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具有积极价值,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依规定有效要件与否为转移,"法无禁止即自由"并非阻碍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障碍。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存在细微差别,合同编在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方面应继续坚持若干合同以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制度,在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领域应当设置随意条件、合同条款附条件的规则,为解决实际生活出现的相应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止作为合同效力的类型,不应被忽视。民法总则对于隐匿行为的效力规则暧昧含混,合同编应予明确。此外应恢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设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这些无效原因。无权处分应当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因欺诈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应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民法总则取消变更权罔顾生活真实。  相似文献   

13.
《Planning》2018,(8)
无权处分被梁慧星教授称之为"法学上的精灵"。在社会交易当中无权处分行为频繁发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就先行法律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对无权处分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14.
"阴阳合同"问题在我国建筑领域非常突出,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另行订立了一个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点其他协议而引发的问题。文章从《解释》条款本身对第21条规定加以解读。分析了《解释》第21条的适用条件,探讨了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问题,并结合"垫资问题"全面解读《解释》第2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19,(1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意在保护双务合同中的善意受让人,与之相联系的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三者概念性质需仔细区分。定义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行为,在民法中应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应当将其与无权代理相区分,其次针对该处分行为中的善意受让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而非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不动产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社会交易行为,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相似文献   

16.
《Planning》2017,(11):49-5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命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农民处分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同法律问题的界定和权利属性本应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以规范,区分原则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通过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单行立法,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两级市场,确保实现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的经济法理念。这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经济法思维路径。  相似文献   

17.
《Planning》2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6条和37条是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大部分学者研究其复效问题,而对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鲜有研究。《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文拟对保险合同中止问题,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适用条件、效力中止后的保险合同性质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探析。  相似文献   

18.
《Planning》2019,(35)
鉴于司法实践中黑白合同的情况纷繁复杂,为了准确地分析黑白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黑白合同予以分类。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对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各项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分类并统筹考虑的前提下,对黑白合同的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9,(34)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294条相比于原《合同法》第44条新增了有关行政审批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草案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一概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同时,294条也未明确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这样的规定依然使现有的争议得不到解决。对此,应当区分行政审批合同的类型,将行政审批合同分为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和以非国有资产为标的的合同,具体分析这两类合同未经行政审批的效力和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类型,真正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争议。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19,(26):157-158
法律实务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若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认定?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前,审判实践通常对此类情况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规定》颁布后,明确了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虽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入手,对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民刑交叉问题的合同效力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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