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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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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5):198-202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了不同的法律行为内涵,但是法律行为内涵并不能直接的指导案例审判,其法律行为或法律上所蕴含的"假设"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是民法领域从法律认识到法律实践的法律过程。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意在保护双务合同中的善意受让人,与之相联系的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三者概念性质需仔细区分。定义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行为,在民法中应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应当将其与无权代理相区分,其次针对该处分行为中的善意受让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而非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不动产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社会交易行为,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8,(8)
无权处分被梁慧星教授称之为"法学上的精灵"。在社会交易当中无权处分行为频繁发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就先行法律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对无权处分提出展望。  相似文献   

4.
论无权处分     
《Planning》2019,(10)
在明确了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笔者首先对无权处分基本概念进行解析。而后,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行为效力进行分析并加以梳理。最后,与大陆法系关于无权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从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角度分析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6,(4):228-229
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21)
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1]。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用债权主义的变动模式,基于此,"有效说"更为合理。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3,(2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交易的复杂性较高,无权处分经常会出现,有必要保护交易的安全。而我国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破坏了合同自由原则,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害于交易安全,同时违背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将物权行为理论研究清楚。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出现,代替了51条,打破了长期控制的不利局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对我国法律内部协调发展都带来了良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2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首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作出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但是如何使用《合同法》第51条,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在分析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证了效力待定说的合理性,说明效力待定说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3,(6)
2012年7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之效力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与合同法规定不完全契合。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该条的适用范围,即仅仅适用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不包括"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财产"。从而避免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5)
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同于无权代理,也有异于无权处分,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登记注册制度,也为了更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合理信赖,使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最大化,是否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是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1.
《Planning》2018,(11):53-54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被处分物真正的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才会使合同产生有效的结果。随着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本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就存在争议,随着新法条的出现,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更需进行研究。本文考量法条之间不同的规定,来解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追认制度及法律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结合其在相关司法法律中的应用具体展开,并就完善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条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Planning》2019,(24):189-190
2012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备受关注。因为第三条一改往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论调,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有效。不少学者为此甚至发出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已经被废止的论调并针对此问题引发了激烈论战。从最高院的态度转变中,我们可以从中显而易见的发现,我国法律已经在事实上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摒弃了以往的"债权形式主义",转而实施"物权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14.
《Planning》2019,(1)
买卖合同中,若卖方对标的物无权处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法对此颁布的司法解释在该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似乎意见相左。这两条规定之间关系的厘清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和司法实务都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13,(21):258-259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在我国学界颇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此"精灵"又再一次成为了争论的焦点。笔者通过比较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两种学说,进而理清对《合同法》第51条理解出现分歧的根源,认为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有效,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平衡原权利人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Planning》201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后,行为人假冒他人处分不动产的案件并不鲜见并引发不少纷争。那么何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是指行为人以登记物权人的名义对第三人转让或抵押登记物权人的不动产,并给第三人造成行为人与登记物权人为同一人的身份混同。针对这类屡见不鲜的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见解纷纭。  相似文献   

17.
《Planning》2020,(4)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是无效的。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新旧法条的矛盾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做出统一的规定,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8.
《Planning》2019,(5)
"代客理财"案件,在民法上不符合有关"职务代理"职权范围、利益归属的要求,不属于民法上"职务代理"的范畴,但具有适用"表见代理"的可能性。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应结合有关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回访内容及投资者个人情况来判断。在刑法上,"代客理财"案件不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违反其他罪名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涉及《合同法》的第51条规范,其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法条规定不甚明确,在不同理论前提下就会对该问题得出不同结论,我们需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认可物权行为的理论,不存在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之说。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三)》中第3条也并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而是针对不为《合同法》第51条所调整的案件类型,它使得无权处分适用情形更加清晰。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18,(1)
民法合同编正面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具有积极价值,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依规定有效要件与否为转移,"法无禁止即自由"并非阻碍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障碍。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存在细微差别,合同编在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方面应继续坚持若干合同以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为生效要件的制度,在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领域应当设置随意条件、合同条款附条件的规则,为解决实际生活出现的相应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未生效、合同效力中止作为合同效力的类型,不应被忽视。民法总则对于隐匿行为的效力规则暧昧含混,合同编应予明确。此外应恢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增设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这些无效原因。无权处分应当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因欺诈等原因而订立的合同应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民法总则取消变更权罔顾生活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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