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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登记对抗是物权变动的对外效力,其具体规则是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的模式。而对于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度中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得出:在主观方面,第三人应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在客观方面,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妨碍未登记的物权取得者权利的实现,并且第三人需通过从事法律行为创设该项可以妨碍他人权利实现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针对多重交易情形中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问题,分析《物权法》第24条的内涵及其与第23条的关系,阐述登记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的意义。特殊动产本质上属于动产,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不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登记的意义主要在于使买受人的期待权获得保障。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4.
由一则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登记实际案例展开讨论我国特殊动产变动登记中存在的认识误区。从立法层面厘清了特殊动产变动登记的法律性质,即特殊动产行政登记和物权登记的双重性质。通过阐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就特殊动产行政登记和物权登记中的协助义务加以论述,以期在具体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时间差”,为房屋双重买卖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房屋双重买卖中,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交易环节来看,我国房屋双重买卖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基于“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是解决此类纠纷,平衡各买受人间利益的根本法律手段。因此,一是有必要澄清来自“公示对抗主义”的曲解,承认“物权行为’’并吸收“分离原则”,充实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二是通过比较“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优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贺婧 《商品与质量》2012,(S5):256-257
物权法颁布后,对规范社会生活中的物权法律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我国物权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但此种登记生效主义是否意味着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理论。本文首先考察了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不同立法例,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认为我国物权法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对于民法理论和实务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要件模式并重的做法,但登记对抗模式与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对登记对抗模式的质疑,提出在我国应当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彻底解决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抵押权、购房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应该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就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承包人和抵押人受偿,经登记的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相同身份的权利人之间严格按登记的顺序受偿。  相似文献   

9.
特殊动产上的权利冲突包括物权冲突、债权冲突及物权与债权的冲突3种类型。根据物权的不同功能、不同公示方法的公示力来协调物权之间的冲突。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对于特殊动产上的债权冲突,在遵循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须特别考虑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当在后发生的债权是为在先发生债权的清偿创造条件时,则应先予清偿在后发生的债权。  相似文献   

10.
众所周知,最高额抵押权是抵押担保的特殊形式,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流动性,安全便捷,故为当事人所乐于采用。我国《担保法》中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其在制度上的独特设计,使传统抵押权与担保物权一一对应关系得以突破,以此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人们的普遍适应。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存在着正反两面性的问题,所以完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以抵消、扼制其对消极影响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分析了我国物权登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讨论了理论界对于统一的物权登记由什么部门负责的四种观点,提出了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局来负责此项登记工作的建议.认为以此为契机,可理顺物权登记工作关系,保证物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乔楠楠 《商品与质量》2012,(S5):251-252
船舶的光船租赁是否是船舶的用益物权,目前法定的用益物权都是设置在不动产下的,但立法并未否定动产设立用益物权的可能性。船舶属于特殊的动产,有不动产的性质,是否可以在船舶上设置用益物权?船舶上设置用益物权的突破口是光船租赁,租赁二字只是形式,不能只限于租赁权是债权还是准物权的争论中。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对于拟制交付没有作明确的专门规定,导致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项下的动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物权归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对我国《物权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明确地赋予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在设计条款时,可以将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作为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4.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我们不得不凸显权利作为个人的意志作用及其对抗公权力随意干涉的效能,警惕绝对的社会所有权观念的滋生和蔓延.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甚而剥夺所有权或物,其惟一正当性的理由是对公共利益的眷顾.为公共利益而就物权设定社会职责,主要通过两种立法途径达成其目标.  相似文献   

15.
分析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以及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建议从法律层面和银行自身双管齐下防范贷款银行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中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公信在于使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效力体现着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物权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拟通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分析,进一步阐释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物上代位性是物权的重要特征,抵押权作为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当然也有物上代位性。本文在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所规定的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范围及其合理性,以期能对完善我国民法典中抵押权物上代位范围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起源于古罗马法,本来仅限于动产,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106、107条之规定,不动产亦有适用之余地。本文讨论的是动产善意取得之范围,具体是讨论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怎么适用(在可以适用的前提之下)。  相似文献   

19.
薛鹏飞 《商品与质量》2012,(S7):193-194
从性质上讲,优先购买权系属附条件的形成权。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应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受到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侵害时,不能主张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为优先购买权人多支出的费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针对的,是共有物整体,而非其份额(应有部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20.
抵押合同虽被规定在担保法之中,但这并不妨碍统一合同法对它的适用性,书面形式是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抵押人、抵押权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第三人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中皆处于不同的利益循环之中,抵押合同的标的为抵押权,而非抵押物本身,我国民法应采用且已采用了物权行为理论,据此理论,抵押合同应为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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