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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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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比较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国家效能和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九千多项安全召回,涉及到几百万辆的机动车和车辆零部件。除美国之外,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有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目前,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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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状况探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三年过去,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标准法规?本期继续对汽车召回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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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近三年了,在这年三年时间里,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配套办法的制定、汽车缺陷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缺陷的调查、取证、认定、管理机构、专家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在总结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情况基础上,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系统分析了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三年以来取得成效和不足,通过相关计算验证了该项制度有效性,文章最后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开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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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召回现状和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汽车召回数据分析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同年10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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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汽车召回规定在我国实施已经4年。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汽车召回制度公布4年来,我国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超过184万辆,百万消费者受惠于召回制度。“召回”究竟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大实惠?当汽车越来越多地开进普通市民家庭,这个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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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白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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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召回数据分析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到2009年底,全国共有57个汽车制造商采取了211次召回行动,累计召回车辆达320.66万余辆。其中,召回车辆数指:召回影响范围内的车辆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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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酝酿已久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浮出水面,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章),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间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相继制定了应对召回制度的处理预案及内部管理规程,但内容多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权限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对于实施召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经营风险未有足够认识,自然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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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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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标准信息》2009,(5):12-19
在我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在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投诉时,其框架大、线条粗、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造成对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这两部法规均未做出相应规定。如近期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有毒饮水机事件”等,都从某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受的损害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制造"在国外频频遭遇召回,产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软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置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是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2008年12月“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使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进入快车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程序。至此,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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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一期探讨了在汽车召回制度发展中,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汽车召回的模式等问题。本期,我们就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及管理现状,汽车召回中的零部件供应,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社会信任度及企业的诚信度所产生的影响等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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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备受大家关注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这是中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这一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规定要求,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玩具召回制度的出台将有效地避免大量的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规范和监控有关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控制,服务监督体系。将有效地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企业,减少其对公众可能造成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威胁,促进企业建立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机制。可以说,建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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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质量追溯的汽车产品质量管理系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和2005年两年,我国国内共有42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9.5万辆;2006年共有40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33.6万辆;2007年到4月6日截止,共有9次汽车召回,召回汽车52.9万辆。从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建立到2007年以来的这3年中,国内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达126万辆。次数如此之多,涉及数量如此之大,为了保证有缺陷的车辆无一遗漏地被及时发现并被及时召回,这就对汽车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各个汽车制造商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当发生缺陷时进行质量追溯的重要性。通过相关的系统收集、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等的相关记录档案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做了的明确规定,但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适应未来发展的必然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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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标准信息》2002,(11):8-10
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使用者和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其中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更显得尤为突出。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和国内现实状况两方面来看,都需要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和实际缺陷产品召加管理制度,依法积极介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在有关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请示、汇报上的批示精神和我国加入WTO后,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面临的形势,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质检总局WTO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我们将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作为专题提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公安部车检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