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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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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9)
注重环境保护,制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设立较晚,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严格,导致相当多的主体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即放宽社会组织资格条件和赋予公民适格原告资格的。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4,(13)
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针对环境纠纷增多,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新问题,文章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保障普通公众诉讼利益配套措施。通过阐述环保公益团体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与分工,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8)
有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和谐地统一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是一个谈论颇多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制度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有赖于行政、司法各方面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对我国现阶段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对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4,(22):222-223
新环保法的公益诉讼条款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条款存仍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诉讼范围过窄、缺乏具体实施规则等问题。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通过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诉讼范围、建立环境基金制度以及相应的诉讼程序、加速司法改革,推动能动司法,来构建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7):36-38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进行细化。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看似明朗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适格的原告主体数量少,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困境,在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2016年1月31日,泰州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尘埃落定,对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2)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并没有满足社会各界的期待,其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一直存在并且高涨,而且还有一些小小的尝试,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迟迟未建立起来,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与此同时,如果能弄清其中原因,对症下药,找到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备条件,那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6,(4)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鉴于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立足于现实,充分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保障解决现实问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当探索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在自然保护区语境下的运行机制,并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逐步将环境公益诉讼深化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7,(15):63-64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公益诉讼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然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公权力的代表,拥有丰富的起诉经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但是可以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发挥其起诉主体的作用,更好地保障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5)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也不例外,在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使得环境侵权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窄、原告预垫诉讼费用制度不合理、诉讼周期较长、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应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益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纠纷解决及环境改善,使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中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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