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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5,(3)
合同目的,首先是典型交易目的,分为抽象视角审视的与具象视角审视的两种;在某些情况下动机也被认定为合同目的,即主观目的。在"共同行为"的场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合同目的;但在"契约"的场合,每一方当事人都有自己单独的合同目的。一般说来,效果意思涵盖的范围宽于典型交易目的。合同原因与合同目的间的关系应视何种原因理论而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指某种事实(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根本违约具有相近的含义,只不过二者的视角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
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契约。它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建筑市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增强合同意识,认真签订、履行合同。作为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施工合同,依法行政,对于虚假合同应坚决制止,对于违法违规条款应说服双方重新订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秩序。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1)
合同成立后,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通俗的讲,合同是否属于继承的标的?我们认为,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继承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能否通过继承的方式由继承人概括承受?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4)
随着虚拟化交易的不断成熟和生活方式的丰富多彩,短租平台开始出现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短租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订约信息和媒介,发布公示房源信息和租客信息;忠实和尽力义务;自行负担因促成短期租赁合同所需要的费用。而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主要义务则包括: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以及房源信息;对于短租平台提供的交易机会及时作出回应。目前,网络短租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同订立与否的证据不明确;合同当事人信息不明确求偿难度大;合同履行质量难以保证;当事人维权意识淡薄;交易双方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完善短租平台的法律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7)
合同自由原则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但却对合同当事人对方利益的保障不够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诚实守信原则诞生。继而,两种原则的并肩前行对当事人双方均形成有效保护,极大程度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分针对合同法当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进行充分分析,提出二者对于《合同法》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4)
一方面,在合同自由原则以及价值预设的公平原则项下,合同所构建的是公平正义的资源交换;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是各自财富的最大化。在自利的理性人的博弈之下,双方总能找到一个靠近公平正义的均衡点,但理想与现实贴近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势均力敌的拉锯战下的结果。然而,现实往往是不平等的合同多有存在。那么是什么决定了这些不平等的条款的存在呢,以及通过什么方式对其加以规制呢?  相似文献   

7.
正契约精神,是成熟市场、信用社会的基石。双方一旦建立合同关系,那么依附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将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陆续有制造商基于代理合同关系起诉了代理商及代理商的担保人,要求代理商及担保人承担逾期损失等的清偿责任。在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制造商与代理商的关系瞬间就变得敏感了起来,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其实双方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无论市场好与不好,它都在那里。  相似文献   

8.
合同是确认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铁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工程、维修等多种经济活动,铁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就是合同。文章明确了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对当前铁路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铁路企业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或推迟履行的事由均被包括在内,除非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这些抗辩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其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相似文献   

10.
孟庆钧 《建筑》2004,(6):28-30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到履行的全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的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必须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行为依法进行规范。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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