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预防行政权力侵犯公益,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决定行政公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在结合各种理论学说及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赋予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想。但为了避免滥诉情况的发生又对三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类新型的诉讼,原告诉讼资格是其核心问题之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转型时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转型期的一大掣肘。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狭窄,已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环保组织作为专业度高、公益性强的社会团体,势必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8)
对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持证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当然地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土地使用权证采取了诉讼保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本文对此展开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3,(24):269-270
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5.
消防行政诉讼是一种以人民法院为主导主体的司法活动.在诉讼中,公安消防机构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管辖与裁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消防机构在诉讼中就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权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公安消防机构处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之下,但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有就消防行政事议同对方进行辩论、质证的权利,也有就诉讼程序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上诉、申诉的权利等,这就是公安消防机构在诉讼中享有的相对于原告的诉权和诉讼请求权及人民法院裁判权的抗辩权.诉讼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要取得诉讼的胜利,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6,(4)
民众诉讼来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很多国家(地区)再次对其进行研究并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澳门《行政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民众诉讼制度,其原告资格广泛,保护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适用普通司法上诉的程序。遗憾的是因为澳门特殊的历史与现实原因,至今没有一例民众诉讼的案件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澳门居民对于民众诉讼认识的欠缺。尽管如此,澳门有关民众诉讼的规定仍具有积极的宪政意义。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8,(3):58-61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界定,但相关制度仍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亟待改进与完善。依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针对我国现有规则,应扩大有权起诉的消费者协会的范围,且赋予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特定行政机关、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进行体系化完善,并从起诉范围、起诉顺序等方面进一步探索起诉规则的构建,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6)
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城建监察》2005,(10):28-29
一、如何认识和理解行政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问题?答: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使得法院要重新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这时,行政机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停止或暂缓执行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涉及到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城建监察》2005,(11):31-32
一、在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之所以对被告收集证据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作决定。如果允许被告在行敢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是先作决定,后调查取证,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则。另外,被告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职权和手段,如果允许其在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被告和证人在行政机关的控制与压力下提供的证掘,很难做到真实、客观,这样的证据即使提供给法庭,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