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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5,(43)
本篇文章是对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对于本案中甲乙是否构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在学理界争议不断,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笔者将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中的犯罪预备及犯罪中止、控制下交付等多角度全方面的探讨分析甲乙二人的行为定性,分别说明甲、乙行为定性的原因及根据。对甲乙的行为本文将进行详尽的说明及解释,试图阐明其中原因以及理由。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2,(1)
网络空间犯罪当中的中立主体犯罪帮助行为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犯罪形态。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帮助行为主体之间不需要进行约定合谋,因此无法完全使用传统司法层面的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方式。对于后续的《刑法》制裁体系和法律规制标准建设,应当对原有犯罪责任认定中共同犯罪进行特殊情节补充,同时依托《刑法》兜底罪名形式,对中立主体实行的犯罪帮助行为进行进一步责任认定,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坚守底线,认清共同犯罪的司法刑责,提升监管力度,打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4,(4)
刑法中的错误问题既会涉及到犯罪的既遂或未遂,又会影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由于涉案主体多,人员又有分工,共犯中的错误问题则更为复杂,同时这个问题也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错误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1)
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给实践操作方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在共同犯罪的认定方面产生了不小的阻碍,所以本文通过对姜某、徐某等四人在逃脱传销网点所产生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共同犯罪有关的一些理论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5):187-188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形态。共同正犯成立中止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将这种采取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被教唆者新的犯意引起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教唆犯成立中止,帮助犯中止要达到有效性需从精神层面或者物质层面消除对其他共犯人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6)
犯罪形态历来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犯罪中止作为犯罪形态的一种,规定在我国刑法犯罪论当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心态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立足于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自动性进行相应研究,以期能够为学界研究提供参考,助力于司法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15):55-56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理论具有较多的争议。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社会分工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精细化的趋势。在这些复杂而又精细的工作中,工作者之间的信赖程度和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强,彼此之间有因为过失发生共同的犯罪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将共同过失犯罪继续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分别定罪量刑的处理方法已经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将共同过失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加以完善,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将来立法打好基础。本文首先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进行理论界定,由此总结出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规定。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8,(3)
我国现行刑法对准中止未有明文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将其按照犯罪中止予以同等评价。从准中止犯的理论可以看出,准中止犯无论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犯罪构成角度都应当依中止犯从宽处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设立了准中止犯制度,为我国设立准中止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准中止犯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8)
我国刑法中运输型犯罪虽有规定,但却略显零乱。运输的本质含义在于它的流通性,而且运输型犯罪是即成行为犯。在罪数形态上,某些运输犯罪行为既可能被归入选择性罪名,也可能独立归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根据雇佣关系的不同而导致具体的归罪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0)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四要件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其简明扼要,且可操性强,历来被我国司法实践者所推崇。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在当前,四要件体系下的犯罪构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领域,其本身所先天存在的对犯罪各个要素仅作整体评价而不具体考察的思维短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意在从四要件的构成原理出发,对于其在处理共同犯罪时的不妥之处予以具体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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