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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6)
近年来,包头地方立法机关不断拓展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进一步明确包头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健全社会各阶层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尝试设计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和程序,对于提高包头地方立法质量,在机制上保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6):58-62
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完善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是对公众立法意见获得回应权利的有利保证,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然而,目前该反馈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行政机关的反馈义务并不明确、行政机关怠于反馈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机关的反馈义务,消弭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的错误认识,并尝试借助互联网等方式实现对公众参与意见的正向反馈。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4)
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立法形式也由原来的立法机关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公众参与型。在立法机关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行使立法法赋予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但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种问题依旧不容小觑。本文立足于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保障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产生实际效果的提高。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1)
公众参与制度被引入我国地方立法活动后,取得了丰硕成果,近年来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引起高度关注。公众参与立法牵涉面广、问题成因复杂,忽视或脱离其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完善。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未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我国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这部法律,增加了我国公民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为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正式实施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公民参与权是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基础。我国设计参与制度时,没有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制度核心。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为了消除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我国必须明确公民参与权利,为公民参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7.
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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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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