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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算点的规定,有违《合同法》的立法精神。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的性质,进一步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并在对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及期限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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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诉权主体选择主张工程款债权还是选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自身债权时,将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首先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存在竞合与适用冲突,主要体现在法理属性、权利位序、适格主体、诉权范围和时间效力的差异.然后针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式以及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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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8):111-113
为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过于笼统,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结果差异明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该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将结合实务,对该权利的受偿范围、起算点、行使方式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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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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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且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仍应适用本条规定;对承包人垫付的且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因业主违约而形成的补偿性违约金也应当列入优先受偿之列;并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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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斌 《建筑装饰材料世界》2014,(10)
为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及时清理大量拖欠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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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不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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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甚至会严重威胁其基本的生存,所以,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设立此项规定,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