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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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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6,(4):228-229
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8)
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来说,其涉及内容以及影响因素非常繁多且复杂,凭借在传统民法法律内容可知,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几乎不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所施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可以说是对于传统民法的完善、改进以及创新。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在本次毕业设计中,主要是凭借物权法为基础,来深入探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期望能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2):188-189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获取财产所有权方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规范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范畴。在所有权制度中,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解释,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快速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让受让人预防不测损害。善意第三人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达到交易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上不够完整。因此应该进行善意取得质的论证,以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完善和改革。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3)
典当行收当赃物是典当制度备受道德责难与法律严控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典当制度以管制规范主导,典当行收当赃物的私法效果未臻明确。因此,有必要从自治规范的视阈确立典当权的独立担保物权属性,并据此区分典当行主观是善意或恶意来决定是否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则,确定当物的归属。而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当押商条例》(1984)和司法裁判经验,从典当行与当物所有人主观过失的大小、行为的可预见性确定典当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赃物典当权,当物所有人是否可取回当物、是无偿取回还是有偿取回,构建典当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规则和程序,该审查义务应介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  相似文献   

5.
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中明确禁止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于何为挂靠,并无明确的法律概念,然而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律师代理,还是法官判决,均存在大量的"挂靠"认定。究竟何为挂靠,挂靠情形下存在哪些典型法律行为,具体行为的效力又将如何认定。拟从以上几方面对挂靠进行阐述,以求明解司法实践中的挂靠行为。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7)
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标权转让中应用的可行性,并结合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权转让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3)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我国的司法管理中,刑法作为判定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法判决的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是保证司法判决公平公正的重要理论依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从整体上来说,刑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不适用的状况。当刑法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有冲突时,司法判定的参考依据不能明确刑法的意义和价值。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刑法的发展背景着手,首先简要分析了社会对我国法律适用根据的争议,随后阐述了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并且探析了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最后笔者研讨了应用刑法法律地位的具体策略,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7)
随着国际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涉外旅游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多,然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涉外旅游人身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涉外旅游人身侵权纠纷违约和侵权两种具体情形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涉外旅游人身侵权的法律适用有关规定,分析我国现状,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涉外旅游人身侵权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意在保护双务合同中的善意受让人,与之相联系的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三者概念性质需仔细区分。定义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行为,在民法中应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应当将其与无权代理相区分,其次针对该处分行为中的善意受让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而非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不动产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社会交易行为,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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