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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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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7,(7)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已不能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存在着监护范围狭小;监护制度立法观念落后;监护制度选任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为更好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构建监督人为主、监督机构为辅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0)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行为人在面临需要确立监护人的情况时,可依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委任。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指行为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依据本人意愿设立生前预嘱或医疗行为代理人在本人失能后行使医疗行为的决定权。目前,我国虽然于《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但制度的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明晰的制度内涵还有欠缺,而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探讨先行可以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完善、细化制度模式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8)
《民法总则》正式确定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法自治的尊重,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有效法律手段,但是没有规定私人监督监护人制度,则有所不足。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例,提出增设私人监督监护人制度的立法设想,试图可以在立法设想上对成年监护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6)
我国2017年3月5日出台的《民法总则》正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属于监护制度的一种,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意思自治确定自己监护人的一种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有两大基本原则,分别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与"最佳利益原则",所以,意定监护制度体现了现代人权保障的最新趋势,其符合我国的价值观,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相吻合。但我国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力度仍不足,现阶段,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仍处于理论阶段,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均比较空泛,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应加大对其的释法和指引。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2)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6)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包括四种监护形式,均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少年"的出现。主要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立法及监护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数仍不断增加,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部受侵害,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2)
目前已有一些公证处陆续开展遗嘱监护,但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导致操作性不强,行业内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成果并不理想。文章企图从多角度剖析遗嘱监护制度,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与总结,以期在现有立法背景下为公证行业找到遗嘱监护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7)
《民法总则》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的规定及立法经验为基础,提出了需要对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予以充分尊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从而有效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明确意定监护合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重视完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36)
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界定及立法原则不明确,同时亲子关系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及抚养、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这些均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不力。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2,(4):90-91
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支配性地位行为和企业合并行为。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是合并控制制度的核心,从根本上决定一项合并行为是否违法,也反映出一国合并控制制度的严厉与宽容。欧盟作为当今世界合并控制制度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先后经历了三次变革,反映了欧盟在经济形势变化下的立法和政策演变的价值取向。本文从欧盟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的沿革入手,分析其合并控制标准变化的原因,并对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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