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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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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6):203-205
由于立法空白,环境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境况不容乐观。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虽然填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空白,但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范围过于狭窄等诸多问题。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主体资格加以完善是当前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4)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职权。作为附带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借助刑事诉讼程序大大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效率,因此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的青睐,也取得较显著成效,但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作出规定,完善相关调查程序对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
当《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修改以后通过法律条文对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明确规定,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提上议程,从而社会各界对其的关注度更高。当前我国较多的学者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都有较大力度的研究,但是对该问题并没有研究透彻,饱受争议。因为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所以学者部分建议在民事公益诉讼法中不适用。因此,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7):198-199
公民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在外国的立法中早已存在,典型的如美国现行的公民诉讼制度。但我国法律规定,适格的原告仅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大类。公民无法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当公众受到环境危害之后,无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其环境权益。没有公民参与监督的民主机制也加剧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因此,公民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5)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其设置之初就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其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应是其公诉权进入民事领域的自然延伸,两高发布的关于公益诉讼的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地说明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法律框架内就权利和义务、诉前程序、起诉条件、等作出专门规定,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些许地方还是可以再完善,从而使检察机关对被侵犯的公共利益进行更好地维护与修复。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13)
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3,(22)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起到良好的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的大背景下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以期促进环境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给出准确界限,所以学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列入该主体范围,至今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是由其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4):176-17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并确定了"有限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多元化原则",但通过两年以来的实践,发现在现实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立法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活动的障碍,进一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扩大化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12)
传统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主要为民间环保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问题,对于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阻碍。而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列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列,将有效解决以上难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在目前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还要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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