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现代政府作为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有限政府应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导者。政府应首先确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运用自身的权威建立综合决策制度,明确及协调各级政府生态环保职能,并尽快将环保指标纳入政府官员考核体系,使各级政府官员建立正确的生态责任观,同时政府要运用法制加强环保,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以及强化全民环境意识来增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生态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改进,需要由单一封闭式治理模式向多元开放式治理模式转换。这需要按照开放式生态治理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充分调动发挥政府、盈利组织、非盈利组织和个体的生态治理职能,通过强化企业环境责任,降低ENGO准入门槛,增强公众生态参与意识等举措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对于生态系统整体性维护与国家安全格局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旨在以生态的整体性为基础,将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破坏恢复相融合,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反映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侧重,且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之特殊性:严格保护,严禁破坏,超越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越线责任追究制度,以期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相似文献   

4.
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建设责任社会的过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原则和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但现阶段,受转型期时代背景、民营企业自身因素,以及外部制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必要建立企业、政府与社会协伺的长效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相似文献   

5.
“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它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层政府存在一系列不合理的行为,在基层政府中引入问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有权有责,权责对等,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行为合理化,在基层政府中建立“问责制”要从制度、法律、意识形态和角色转变等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6.
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其核心是清洁生产。立法应当围绕这个核心,对矿业开发前、矿业开发中和闭矿后的矿山企业环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该通过建立矿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矿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和引导制度、鼓励与吸收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及加强矿山企业环境责任实施的监督等措施,促使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其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7.
分析了流域农村面源污染与生态补偿措施之间的关系,利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建立了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生态补偿模型,并以化肥污染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加大污染治理初期的投入,提高污染初期的治理量是提高污染治理效果的关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建立是生态补偿可持续进行的保障.依据模拟结果,提出了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应打破传统的政府主导的单一化补偿,引入多元补偿机制,从而保证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鄱阳湖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治理仍靠政府"单打独斗",各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公众参与力度不足。多中心理论以自主治理为基础,为创新鄱阳湖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鄱阳湖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以多元化的主体为中心,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兼顾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强调多方主体的合作,激发各主体致力于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和生态治理效率最大化。鄱阳湖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实现,要树立多元共治的理念,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与引导、科研院校提供人才技术支持的多元治理体系,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相似文献   

9.
《南昌水专学报》2019,(5):14-18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基准,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础,能够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基本的价值遵循。安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底线,健康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价值旨归,责任是食品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体现。食品安全治理要求全体食品利益相关者共同秉持安全、健康与责任原则,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协力构筑良好的食品安全生态,全力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广东土壤污染区域性明显,成因复杂。各区域政府在整治污染企业、土壤监管、污染防控、土壤监测与立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为广东政府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作为土壤污染修复大省,广东政府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仍面临立法整体性与系统性不强,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认定不清,土壤环境检测、修复资金、生态补偿等配套制度较为滞后等困境。立足广东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强化地方立法,明晰土壤环境合格标准、形成分类与层级的立法体系,界定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完善土壤污染动态监测、修复资金运筹、生态补偿等配套机制,以规避地方政府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行为风险,提高区域政府环境治理绩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