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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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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8)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让受到判决既判力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可通过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手段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最早在法国确立,之后作为一种非常上诉手段规定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本文通过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的研究,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全面的剖析。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3,(11)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之中,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从不自觉到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愈发严重。面对诈害诉讼的频繁出现,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障也变的愈发重要与紧迫。本文从分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和适格主体入手,初步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问题,为保护第三人权利提供更好的途径选择。最后,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自身的特点,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维持司法权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正,本次修正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救济权利,而且还可以有效地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的民事诉讼。但是由于该制度设立时间不长,所以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列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1)
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本文在分析其适格原告的类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当适当放宽对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避免对于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过于严苛,从而实现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5)
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法律程序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具有补充性与变更性的特点。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完善,内容相对简单,不同条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特性,导致法院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容易产生疑义,因此完善该程序规范确有必要。以保证该制度在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相似文献   

6.
论建筑师的专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师在为他人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时,应尽职业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专家责任.建筑师的专家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执业过错的判断应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建筑师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所应具有的专业技能和注意程度来衡量.建筑师的专家责任既包括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委托人或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形,建筑师本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2):245-246
商事活动的发展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向,我国《仲裁法》的现有规定难以有效保护仲裁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情况。本文为探究商事仲裁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这一问题,首先揭示了现有的仲裁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欠缺,其次介绍并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几种情形,表明现有的第三人可以用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几种方式以及这几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我国应采取间接立法模式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12):192-193
不同于大陆法系将之归入健康权保护模式和英美法系直接将其作为一种单独诉因的做法,我国惊吓损害情形中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可以依据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规定,类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或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而第三人遭受的惊吓损害后果可作为侵权行为的加重后果,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或推迟履行的事由均被包括在内,除非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这些抗辩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其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5)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在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上也是重要的环节,但是提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文件却屈指可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某一条款中提到应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提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但是规定的都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损害到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原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关的条款已经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此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所提及但篇幅不大,但仍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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