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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9)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其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专门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认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时,有提请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由绝对不审查制发展至附带审查制,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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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0)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条款,以立法的方式承认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判决进行分析,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党委文件、党政联合制定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文件类型为入手点,采用案例分析的实证方法分析不同的法院对于相类似的文件类型作出的予以审查或不予审查的判决。通过对比,发现实践中这种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审查对象界定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初衷来提出相应地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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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7,(8):136-137
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了一套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机制,新修订的《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其进行了重要补充。该机制包含以人大、上级政府与法院为主体的三大审查制度。其中人大与上级政府皆采用备案审查的方式,但前者为外部监督,后者为内部自律。而法院只能附带于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进行审查。三大审查途径相互配合、衔接,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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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救济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认为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应该树立事前救济理念。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的途径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对城市规划成果举行审批前听证;对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尤其是详细规划文件)、决定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将行政救济程序纳入城市规划行政编制、审查批准、变更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最后,试图建立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关系框架。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5,(1)
重大行政决策密切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行政决策程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行政决策的质量。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尚无统一定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且分散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界定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统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终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相似文献
8.
《建筑装饰材料世界》2007,(11):74-78
推进建筑节能,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是必备的条件。中国建筑节能经过20多年发展,特别是近十年的较快速发展,已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两级,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告、行政监管等)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为进步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制基础和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9.
在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和物权法实施后,城市规划的法律控制一直是学界广泛关注的课题。但由于对所编制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一致则产生了不同的结论。本文借用行政法中的基本理论——行政行为,来分析城市规划的法律职能。本文先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辨析,认为城市规划是具有具体行为特征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从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分析,城市规划则是一种兼有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特性的复合行政行为。但城市规划的这些行为是"不成熟"或者是规制性的行政行为。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分析,目的是能够有效地对城市规划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36):85-86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之外,还包括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其关键是确立合法性原则作为附带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主体合法、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既具有理论上与行政合法原则的一致性,又存在实践中契合全面审和法律审的操作性,以便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