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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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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4,(5)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7):171-172
“不作为也是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从世界各国的刑法实践看,都认同把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来对待,然而不作为与作为之间鸿沟却一直都存在着,如何弥合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需要从作为犯罪论中最基础的“行为”概念着手,通过准确地把握行为的实质,从根本上统一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理解,本文尝试以在分析目前主要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以人格行为论的行为理论视角结合马克思主义与行为的理解,以期深化对不作为实质的把握。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2)
我国污染控制立法所设定的污染治理义务,内容上由主义务和附随义务、过程义务和结果义务、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构成,履行方式上由行为义务和成本负担义务构成。现行污染控制立法将所有的污染治理义务课予产生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与合理性。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兴起的背景下,由排污单位承担全部污染治理义务的分配模式已经显现出僵硬、机械之态。在不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危险的控制权存在差异,需要凭借多样化的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加以解决。通过对污染治理义务的再分配,可以合理地界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和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4)
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建立在假药、劣药二元化体系的基础之上,不仅在假药、劣药的认定上存在混乱,也造成了部分有罪行为的无罪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刑罚从某种程度上蚕食了行政罚应有的空间。立法应实行假药一元化体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立场进一步区分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假药。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7)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一个饱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在德国、英美法系和中国均有对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不过在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方面却有所不同。本文试图根据乔治·弗莱彻的《反思刑法》中关于不作为义务来源的介绍,将其与中国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义务来源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导致义务来源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1,(1)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相似文献   

8.
颜强  陈建萍 《规划师》2010,26(3):66-73
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3,(13)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犯罪成立须依次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一定违法,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有责。责任阻却事由是指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黄坤  陈瑶  王静 《四川建筑》2013,33(1):219-220
文章结合现实中甲方代表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状况,将甲方代表的行为分为不作为、不良作为、有作为行为,对甲方代表三种不同行为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得出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三种行为产生的不同结果,最后针对三种不同行为给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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