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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3,(20):219-220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国外立法例,构建了以"通知"条款为核心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面对网络侵权时的避风港。本文围绕合格通知标准、不合格通知的处理为中心,采用比较法的观点,找出"避风港规则"项下"通知"条款适用条件,寻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防范网络间接侵权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5,(4):201-202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中,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条款,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领域设置了"避风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间责任进行了限制,但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少难题。本文从"避风港"原则的产生及立法概况入手,概括论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制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并试图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3,(6)
可预见性规则最早出现在法国法中,随后在英美法中得到发展,在国际条约中得到完善。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113条明确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然而,理论界对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不是很深入,致使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很多问题的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可预见性规则的基础理论出发,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该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6):85-86
在网络条件下,为了维持知识产权的秩序,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必要担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唯有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才能增加其在网络环境下注意义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因此,需要充分地分析与探讨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影响因素。另外,为了迎合版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还需要立法机关紧跟科技发展的潮流,制定出既能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失公平的法律法规,以谋求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5.
6.
7.
《Planning》2019,(6)
网络版权保护争议的核心,主要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矛盾。为了缓解双方的矛盾,1995年美国法院首次在案例中确立"避风港"裁判原则。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加快捷,网络服务商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存在滥用之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以保持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4,(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经过房地产泡沫之后的海南,最终找准了其发展的定位。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海南的房地产业才逐步走上正轨,开始稳健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当下,在中国大中城市的房地产业遭遇极大寒流的情况下,海南,能否如它的气候一般,给寒冬中的开发商和投资者带来些许暖意和阳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