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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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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0,(2)
我国公法关系及其体系的转型发展依赖于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近几年出现以宪法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中国法学者对行政法和刑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予以了关注,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直接或间接地对行政刑法展开了讨论,行政刑法同时也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议题。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6)
随着工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却在恶化,而现有的民法和行政法却无力保护生态环境,所以就需要刑法实现环境保护。然而现有的刑法中不能独立成章、空白罪状以及预防犯罪法规的缺失和惩罚措施中的问题都需要改善。为了更美好的生态环境,我国刑法可以通过加强刑法中生态法的地位规范刑法中的罪名罪状以及加强惩罚措施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3,(6)
刑法与行政法二者之间的协调、衔接,对整个法律体系有序、完善、和谐至关重要。以精神卫生法为例论述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衔接关系,通过对二者协调、衔接关系的研究,以期使刑法与行政法更加协调、和谐,更好地服务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7)
由于刑法解释本身具备法律效力的性质,刑法正确适用的前提也是刑法解释,所以,刑法解释是进行刑法适用之前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中,主要包括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本文研究主要以我国的刑法解释作为研究对象,以基本原则作为研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较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也没有做出实质的解释,更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指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以预防犯罪的理念、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作为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利用刑罚来预防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刑事司法应该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同时进行实质判断,更不能站在利益的角度而有损刑法的权威性,刑法也不是保护公法益的法益。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定的内容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判定是否具有犯罪行为;刑事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并做出独立的判定,且判定结果不能根据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与结论,还不能根据行政责任的结论,必须要是刑事司法人员的独立结论。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4)
本文基于双重视角,对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分析了风险社会之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并论述了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0):202-203
如今刑法解释本身具备法律效力性质,且刑法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就是刑法解释,因此,刑法解释就是刑法在使用之前所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中,主要包含三个基本原则,分别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而本文主要以我国刑法解释作为研究切入点,对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0)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司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属性方面仍旧不够明确,进而导致刑法保护思路相对模糊。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于司法解释限制较大,立法和司法并不在统一的出发点上,进而导致分歧的出现。本文主要就"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2)
家庭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家庭犯罪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将家庭暴力罪进行刑法规制也是十分必要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罚的尺度应当考虑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家庭暴力罪在制定相关的刑法体系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犯罪的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完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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