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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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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3)
物权期待权系法定权利,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探讨三种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类型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顺位适用规则,以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具体法律适用与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8)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隶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具备独特的制度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切实保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决定着预告登记制度是否能全面地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下,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仅仅认为其具备保全权利效力和预警效力,这是远远不够的。对比域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理念,他们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除了权利保全效力、预警效力之外,还应当具备破产保护和顺位保全效力。本文尝试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出发,分析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参考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立法规定的些许思路。  相似文献   

3.
刘巍 《辽宁建材》2011,(9):58-59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彻权茬勘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建立统一的预告登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该制度有关内容进行的阐述,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应当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一、从立法界定来看,加快国家、地方立法,修改调整有关法规,准确界定农民住房、宅基地相关内容和法定内涵 一是准确界定宅基地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内涵.在宅基地完整物权和用益物权上,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宅基地相应的法律法规,清理有关宅基地的政策规定与《物权法》将农民宅基地定为“物权”的法律相一致、突破法律对宅基地完整物权的限制,宅基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发展权“三权”相剥离,使宅基地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完整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7,(13)
关于不动产的最优化立法始终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设立国家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是近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一种旨在保护不动产变动的管理制度。但任何一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优势,同时每种制度又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也正因为此,作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保障社会不动产交易安全和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实运用中也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本文目的为如何避免这种因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所带来的消极后果,达到登记的法律效果,从而为今后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6)
<正>背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来明确权属加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变动情况登记于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而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义务与权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4,(7)
<正>《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就赋予了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同实际权利人相一致,既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物权变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2):184-185
目前我国《物权法》有关地役权内容方面的规定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之处。从地役权的名称角度来看,在土地和建筑物分离规则的基础上,地役权的名称应更改为"不动产役权";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应实行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规定;地役权登记效力方面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地役权权利义务关系也需细化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地役权内容和的效力,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7)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创设,是目前的商品房预售交易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但实践中《物权法》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条文过于简单,各级法院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理解和权益保护各有不同,既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权威,更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文章对司法拍卖实践处置已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但尚未过户的房产的程序进行了探讨,提出对相关房产的处置需经得名义物权人、预告权利人的同意,以保护易秩序和权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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