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8,(3)
物上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现今主要有外部定性和内部划分两种分析方式。然而,因物上请求权的特有性质,难以运用类比方式确认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从物上请求权内部各具体权利出发,结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仅对无需进行登记的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限定诉讼时效,更能协调物上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与诉讼时效制度功能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0)
本文从分析受益归还请求权的性质入手,分析是否有必要出现在中国的票据法中,从而得出取消第18条规定的结论。在废除受益归还请求权的同时,还提出修改中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30):88-89
继受取得图片著作权人对继受取得著作权之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否享有主张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视侵权行为的特征而定。如果侵权行为一旦实施就无法完全停止,则继受取得人有权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侵权行为是即时性的或一经消除便永久消除,则继受取得人无权主张请求权,除非对该类型侵权行为进行保全的时间在继受取得著作权之后。通过诉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维权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成功维权。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2)
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包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主要债权人之一,因开发建设工程所处的阶段以及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形,工程承包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会享有支付工程价款、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履行保证金等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在性质上有区别,在破产程序的受偿顺序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6)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对物权请求权所做出了看似简单寥寥数语的规定,但实际上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我国三大类型的诉之间的关系,以及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对行政登记制度产生的影响等诸多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本文从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的认定、物权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相关问题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胜诉判决对行政登记的影响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物权确认请权在实际应用阶段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3,(11):167-168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一直以来都比较有争议。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本文将在简要概述防卫意图不要说和防卫目的不要说的基础上,对防卫目的不要说之合理性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7.
板状砂岩粗骨料能否应用于铁路100年耐久性泵送混凝土中,需重点解决如何降低单方混凝土用水量和改善混凝土和易性,是否满足力学及耐久性能要求,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性等3个问题。采用粗骨料粒形改善及级配优化、提高聚羧酸减水剂缓凝效果和减水剂掺量、适当提高混凝土单方用水量、根据不同环境等级适当提高粉煤灰掺量、适当提高混凝土含气量和引气质量等方式可,改善板状砂岩粗骨料混凝土的和易性。配制的板状砂岩粗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在非冻融破坏环境地区,其力学及耐久性能可满足铁路100年使用要求。在富砂岩地区,砂岩粗骨料混凝土的经济性大幅度优于石灰岩。  相似文献   

8.
《重庆建筑》2007,(2):38
有些人做了很长时间的预算,但问其一些问题,只能回答所做工程的内容。这不利于工作。解决的办法很简单。网上、书上能找到很多工程的造价分析,拿过来,分类对比分析。单方造价有一点用,但最有用的是单方含量。根据这些单方含量和单方造价,分析当时市场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就可以分析出需要估算的工程的造价,相差不会很大。快速估算建筑工程造价是预算高水平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4,(1):295-296
本文认为,在充分保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基本价值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应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出现。在判定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时,鉴于债权人对遗产状况清楚查知的客观困难,应仅要求债权人举出表面证据,达到较高盖然性地证明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即可。对于清偿遗产债务实体责任财产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正当利益要求,确认其享有对责任财产的选择权。非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住行人,基于其法定遗产权利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职责或义务,应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中的正当责任主体,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首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