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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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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0):146-147
担保财产在破产案件中的处理涉及担保法与破产法两方面的内容,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担保债权的保护是重要的一项任务,本文主要是基于对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从而进一步阐述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对担保债权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8,(1)
在我国的混合担保的债权中,如果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债权。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作为担保债权的物,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1]。而此时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权或者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第三人以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抵押权,而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追偿顺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8,(12):86-87
在债权方面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在担保时,债权人应该根据约定实现债权。混合共同担保,在我国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实践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混乱与裁判依据矛盾的现象,本文主要阐述混合共同担保的概述,阐述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的顺序利益,分析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针对混合共同担保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4):42-43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与"约定实现债权"应当做区分解释,前一约定内容仅指担保物权,后一约定内容则包含担保权。故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属于约定实现债权情形。约定明确的情形应涵盖责任顺序或份额,约定顺序的内容以当事人所作的确定或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意思为准。物的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皆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受偿"时,产生形式上的顺序冲突并导致各担保人抗辩于后清偿的情形。从解释路径而言,应当遵从《民法典》第392条所确立发展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以及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对平等的原则,无论是赋权型约定还是限制型约定,实质上都属于约定明确情形,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另外,保证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仅作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并非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7,(5)
司法实践中,物的同一种债权之上会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也会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纠纷,保护担保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2,(2)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的推行,清理"僵尸企业"作为清理无效供给的典型日益成为热点问题,这也促使部分地区破产案件逐年增加。而在"僵尸企业"的清理过程中,"担保链"问题逐步显现,即企业之间彼此相互保证,并因此导致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直至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保证债权的直接规定较少,破产案件中的保证债权的申报、认定等问题该如何处理?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公平公正地化解"僵尸企业"担保链风险?本文拟就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相关问题结合自身所办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探索。  相似文献   

7.
时建厅 《建筑》2014,(6):31-33
保理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融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保理商对融入资金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债权保全,再结合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制度,确保保理商收回融资,因此,保理是一种企业与保理商双赢的现代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8.
<正>房地产企业并非专业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不良债权时,更多看重的是债权原有的担保或不动产抵押,因此金融不良债权原有担保或抵押是否继续有效,是在收购进行前需要考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4,(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10.
工程担保的风险处理属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程担保不是风险转移措施,而是一种损失控制措施.工程担保的目的是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和减轻损失的程度.通过工程担保可以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割或复制.从而改善债务人总体财产的特性,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复制比分割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当积极促进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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