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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标准信息》2009,(5):12-19
在我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在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投诉时,其框架大、线条粗、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造成对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这两部法规均未做出相应规定。如近期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有毒饮水机事件”等,都从某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受的损害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制造"在国外频频遭遇召回,产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软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置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是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2008年12月“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使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进入快车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程序。至此,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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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之后,为应对我国在国际、国内产品安全问题上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8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全面加强产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规定》的具体条文来看,对儿童玩具召回行政监管(即相关政府负责部门对企业召回其缺陷产品相关活动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相关事务的规定,既构成了该法规内在的逻辑结构,同时也决定了其实质性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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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 17号令)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做了规定。针对当前集中发生的召回事件,本刊记者采访了当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起草人之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汽车产品认证部经理谢鹏鸿。记者:随着召回事牛的层出不穷,中国缺陷产品追究制度的建立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CQC凭借多年的技术经验,为产品的前期质量管理工作担负着重要职责,请您谈谈CQC在召回工作中如何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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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经济建设体系不容缺失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尚处于建立初期,需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日臻完善。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召回内容纳入其中,即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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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备受大家关注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这是中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这一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规定要求,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玩具召回制度的出台将有效地避免大量的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规范和监控有关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控制,服务监督体系。将有效地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企业,减少其对公众可能造成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威胁,促进企业建立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机制。可以说,建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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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汽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的一个福音。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相比较原来的《规定》,新公布的《《条例》有些什么亮点呢?《条例》精练而清晰《规定》洋洋洒洒8章46条,而《条例》仅29条。《条例》表述不仅精练而且周全,如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范围,除了设计和制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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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是对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进行的全面整理和升级。相比于原规定,新《条例》中涉及法律责任的部份,占到了相当大的篇幅,而处罚力度也相当大,如对于生产者隐瞒缺陷,不启动或实施召回的,最高可对相关产品生产者处以总货值50%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生产者不配合相关调查或提交相关报告的,也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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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近三年了,在这年三年时间里,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配套办法的制定、汽车缺陷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缺陷的调查、取证、认定、管理机构、专家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在总结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情况基础上,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系统分析了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三年以来取得成效和不足,通过相关计算验证了该项制度有效性,文章最后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开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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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