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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据质量保修书”。但在工程中有相当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理解为签订时间,所以在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此,首先要明确出据时间不是签订时间,而且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势必存在以下弊端:  相似文献   

2.
黄建波 《建筑》2011,(17):40-41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是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3.
工程维修担保方式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虽然已经验收合格 ,但仍可能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或缺陷 ,直到在使用过程中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业主及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常采用要求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方法。质量保修…  相似文献   

4.
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 ,虽然已经验收合格 ,但仍可能存在某些质量问题或缺陷 ,直到在使用过程中问题才逐渐暴露出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业主及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 ,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常采用要求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方法。1 质量…  相似文献   

5.
巢诚诚 《上海住宅》2005,(7):98-101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逐步形成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参建各方等主体必须负责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保修制等管理体系。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该体系的建立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伯辉 《建筑》2004,(9):85-86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等等,而对保修责任则直接以立法形式规定由施工方承担。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论有无实际损害,施工方都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旨在能最快最有效地解决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避免损失扩大,真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然,在施工方…  相似文献   

7.
<正>今年以来,河南省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过去市民群众怨声载道的家装市场乱象,多措并举强化监管,规范家装市场秩序,有效促进了全市家装市场健康发展。出台《汝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没有依法取得相应证、照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装修装饰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健 《建筑》2018,(12)
正本文讨论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常有争论的两个术语—"缺陷责任期"和"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这两个词在实质意义上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时间概念。例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相似文献   

9.
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没有明确质量保修费用来源和质量责任鉴定机构,这两大问题极大地阻碍了质量保修制度很好的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质量保修期规定过长,同质量责任期混淆不清,且缺乏独立的权威质量责任仲裁机构.建议把质量保修期采用FIDIC条款中缺陷责任期概念,一般为1年~2年,并推行质量责任保险,解决保修期后的质量缺陷问题.  相似文献   

10.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尽管有相关质量保证金管理文件,但只规定承包人在不履行修复缺陷义务时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没有对其扣除条件与费用计算给出具体方法,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及赔偿机制,导致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上利益受损。基于此,首先明确质量缺陷及质量缺陷期概念,分析质量缺陷的原因;然后通过确定质量缺陷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赔偿机制,解决质量保证金扣除条件及原则;针对质量缺陷是否可修复的条件下,给出质量保证金扣除费用计算方法;最后给出质量保证金扣除流程。通过此研究,对于保证承包方认真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障发包方利益,提高工程质量以及解决质量保修纠纷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在审查竣工图及竣工档案保修书时发现,住宅楼等工程竣工图中只注明:“该工程的耐久年限为二级”;保修书中只注明:“该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这两种说法在建筑物的档案资料中出现确实欠妥。  相似文献   

12.
《Planning》2018,(11)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当事人若因主观错误而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那么责任方就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文从分析工程招投标双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及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立法建议等方面,以期能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甚至避免其发生。  相似文献   

13.
熊林  胡云世 《建筑》2004,(12):67-68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筑工程保修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基于此项法律制度,目前建筑行业一个不成文的行规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  相似文献   

14.
李光平 《山西建筑》2009,35(9):213-214
就目前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回访与保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究其产生的原因,对工程整体效益且争议较多的回访与保修的组织与安排、回访与保修范围的确定、经济责任的划分等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以促进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跟踪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5.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总造价由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组成。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需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6.
常用的发包模式有 :总分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平行承发包。如何规范分包工程合同 ,加强分包工程的管理 ,在理论上还很不完善。本文仅就总分包模式中的分包工程合同及分包工程管理加以探讨。一、工程分包的缘由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 ,一个工程完全由一个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因此 ,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总承包模式通常是业主将某一项工程 ,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 ,报价合理的企业 ,他们之间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 ,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限。而总承包企业 ,在法律规…  相似文献   

17.
周国 《化工建设工程》2005,27(5):20-21,27
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部分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也为今后在法律上法规上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作为参考.  相似文献   

18.
新型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采用,给建筑产品质量带来了新的质量问题和风险。本文就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给出一些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方面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房屋渗漏是多年来建筑质量的通病。对防水工程出现渗漏而言,“保修”和“保证”的含义是不同的。“保修”的概念是指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本身承担维修或修缮的责任,而“保证”的概念是指在保证期内除承担保修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渗漏造成室内物件等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或担保的性质,因而两者概念不应混淆。当前,对防水工程质量的标志——耐用年限,是实行保修期制度还是推行保证期制度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20.
以民法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为理论基础,对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这三组概念予以比较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免除的仅仅是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验收质量责任,并未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侵权责任和保修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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