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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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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预期违约     
通过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形式,预期违约同不安抗辩的比较,以及《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预期违约的有关规定的论述,阐明目前在我国合同制度中进一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有关设想。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合同法》在沿袭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大突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阐述了预期违约的含义和特征,分析比较了预期违约制度和《合同法》中相关制度的异同,阐释了在我国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从预期违约的种类、救济方式等角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认为在合同法上,预期违约是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违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减少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为众多国家所广泛采纳.  相似文献   

5.
预期履行不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与预期拒绝履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的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考察,预期不能履行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在此前提下,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预期履行不能与不安抗辩权并存的制度结构安排,尽管会引起制度之间的部分冲突,但仍可用原因进路和救济进路的划分标准予以解释、界定。民法典的编纂为两项制度的衔接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6.
洪璞钰 《商品与质量》2012,(Z3):118-11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缩写为CISG,以下简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缩写为PICC,以下简称《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是有诸多不同之处,《通则》比《公约》更完善、成熟。本文从根本违约制度入手,分析比较《通则》的根本不履行对《公约》的根本违约的继承和发展,以及二者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实践中,二者并行不悖,在根本违约制度上,可以用《通则》对《公约》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7.
概述了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介绍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的相关内容,分析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认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规定过于简单、体系安排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了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两制度都对防止预期违约,保护受害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新合同法不仅明确了不安抗辩的几种情形,同时也简要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同时,法律条文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备:一方面,对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严格,太过简单;另一方面,对构成预期违约的救济不充分。本文旨在分析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了相关性以及差异性等,通过一系列的比较研究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根本违约     
立足于对英美法、大陆法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根本违约制度的沿革,论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阐明了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及对我国的影响。主张在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时,植入根本违约概念,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与国际规范、国际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10.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论证了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考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设想.  相似文献   

11.
美军装备合同违约处理制度研究及启示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在概览我军装备合同违约处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军装备合同违约处理的法律建设、机构设置、处理途径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提出了完善违约处理法规、设立仲裁和诉讼等救济渠道和救济机构、严格落实费用补偿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守约方基于合同可以向违约方请求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该条款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但不足之处在于合同法并没有采纳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所规定的计算违约可得利益具体赔偿方法和抽象赔偿方法,这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同时也使得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成本降低,大大增加了当事人恶意违约的风险。在货物买卖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违约可得利益的范围和数额是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3.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所预期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立法的形式价值在于规制合同解除权,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规制路径主要是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及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现行立法需以公平的理念来寻求维护各方利益的最佳契合点,对不同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进行分解和细化,确立合同解除权消灭制度,健全合同解除责任体系,以防止合同解除权滥用,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4.
在合同法中建立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同时对精神损害的发生及严重程度的判断提供标准,另外,对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提供指导原则及参考依据,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的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近年来,合同的签约率逐年增加,但是合同履约率却很差,违约率比较高,而我国的《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明确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或合理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6.
在债务人为多数时,其中一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同样成立侵害债权行为。已成立还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生效的合同同样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调整方式,立法例上主要有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在我国,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有其合理性。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分类方法,将它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故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上限。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解约权人得向违约方请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国外立法或是国内立法都明确限定,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有权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之正确、合理适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根本违约的程度.在我国,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应严格以我国合同法中各种具体违约形态下根本违约的程度作为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需要众多民事法律制度配合,进行体系化调整的复杂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合同相对性理论等民法原理和制度发生矛盾和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指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以物权变动模式为其制度前提。  相似文献   

20.
无论是国外立法或是国内立法都明确限定,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有权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之正确、合理适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根本违约的程度。在我国,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应严格以我国合同法中各种具体违约形态下根本违约的程度作为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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