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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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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8)
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来说,其涉及内容以及影响因素非常繁多且复杂,凭借在传统民法法律内容可知,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几乎不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所施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可以说是对于传统民法的完善、改进以及创新。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在本次毕业设计中,主要是凭借物权法为基础,来深入探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期望能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首次在我国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统一规制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此种构造模式虽有创新,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的诸多难点也不容忽视,如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模糊,法条规定并不周延、可操作性较弱,不容易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等。应采取合理界定善意构成要件、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7)
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标权转让中应用的可行性,并结合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权转让中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2):188-189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获取财产所有权方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规范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范畴。在所有权制度中,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解释,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快速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让受让人预防不测损害。善意第三人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达到交易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上不够完整。因此应该进行善意取得质的论证,以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完善和改革。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6)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意在保护双务合同中的善意受让人,与之相联系的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三者概念性质需仔细区分。定义不动产的冒名处分行为,在民法中应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应当将其与无权代理相区分,其次针对该处分行为中的善意受让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救济而非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不动产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社会交易行为,进而构建诚信社会。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8,(1)
《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主要以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在其规范下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逻辑构成值得研究。由于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同时以登记和交付两种方式公示,因而单纯占有和单纯登记都可以作为让与人的权利外观。单纯交付和受让人的单纯登记亦可完成善意取得,由此形成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混合结构,在此结构下发生受让人与原所有人的对抗关系。处理二者对抗效力的原则是:登记者优先;尽皆登记或者皆未登记者,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8,(3)
典当行收当赃物是典当制度备受道德责难与法律严控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典当制度以管制规范主导,典当行收当赃物的私法效果未臻明确。因此,有必要从自治规范的视阈确立典当权的独立担保物权属性,并据此区分典当行主观是善意或恶意来决定是否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则,确定当物的归属。而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当押商条例》(1984)和司法裁判经验,从典当行与当物所有人主观过失的大小、行为的可预见性确定典当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赃物典当权,当物所有人是否可取回当物、是无偿取回还是有偿取回,构建典当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规则和程序,该审查义务应介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6)
《中英会议印藏条约》划定了中印两国边界线,印度认为该条约仅仅是双方划界的基础,而非实际的界限。条约解释历史渊源是罗马法,理论渊源是逻辑和善意、公平。基于其历史渊源和理论渊源,条约解释方法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主要学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各种理论和方法的妥协调和,以客观主义理论和文义解释方法占据优先地位。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无论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中英会议印藏条约》都清晰地划定了中国西藏和锡金之间的边界。印度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违背了善意原则。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0,(7)
《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股权可以善意取得。但该规定仅列举两种情形,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形不止这两种,对于其他情形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夫妻一方处分股权的视角分析,以司法案例为切入点,揭示目前我国立法、司法适用在股权纠纷解决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举措,以期明确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杜绝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再次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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