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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英文名称是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这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改善,早已超出了最初仅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身兼数职,同时担任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和信息传播中介者的角色。这就要根据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来判定其法律地位,从而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指自己组织…  相似文献   

2.
在本案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完全从商业诽谤犯罪实行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没有重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特点,实际上导致难以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商业诽谤违法犯罪中的责任。在商业诽谤刑事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而且由于其在信息监管责任缺位,必须对其设置责任追究的机制,从而推动其履行商业诽谤信息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3.
通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指其没有能够避免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属于过错责任,责任的基础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法政策考虑,其作为义务受到“提示规则”和“知道规则”的限制。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对受害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现行法未给予“应当知道”明确规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形态的“应当知道”之具体含义长期存在争议。“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厘清“应知而未知”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与事前审查义务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中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网络侵权的制度体系之下,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体、行为以及侵权客体三个视角探讨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飞速进步网络侵权时有发生,给人们生活造成了许多烦恼.而侵权主体不再只有网络用户,还包括为广大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因此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指控为被告,法律对这一问题做了规定,但仍有不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从各个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试论“人肉搜索”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上发布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时,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疑问;只是其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域甚至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追究其法律责任比较困难,并且在没有采取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到侵害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就成了问题。  相似文献   

7.
基于安全容器的媒体信息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志远  顾君忠 《计算机工程》2002,28(7):26-27,31
根据因特网上侵权现象的越来越严重,导致许多内容提供者拒绝把有价值的媒体内容在Internet上发布,为了减少这种侵权现象,提出了一种新的版权保护技术-安全容器技术,该技术以保证媒体信息在整个生命期内都是安全的。  相似文献   

8.
RSS技术及其应用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RSS(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真正简易聚合)是一种用于共享新闻和其他Web内容的数据交换规范,是一种基于XML标准的Syndication技术和在互联网上被广泛采用的内容包装和投递协议。RSS通过XML标准定义内容的包装和发布格式,为内容提供者提供实时、高效、安全、低成本的信息发布渠道,是一种增加网站流量、推广网站品牌、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的重要手段。RSS目前广泛用于blog(Web Log)、wiki和网上新闻频道、电子商务、企业知识管理、信息发布等行业。文章介绍了RSS的概念、特点、标准规范、阅读器,阐述其实现方式、聚合机理和在行业中的应用,分析了其应用的网络安全性和未来前景。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安全》2010,(2):76-76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入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以百度文库为代表的信息分享平台是否应该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包括商业利益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众获取、分享、合理运用各类信息的权利,以及公民合法的网络自由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网格信息服务向用户提供网络距离近的资源提供者,对于网络敏感型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引入网络坐标来标识网格节点的网络位置,运用网络跳数算法预测用户和资源提供者之间的网络跳数,信息服务向用户返回网络跳数依次增大的资源提供者列表,以便于网格调度器更加有效地调度各种任务.经网格模拟器JFreeSim仿真表明,这种基于网络跳数的网格信息服务能有效提高网络敏感型应用的信息服务质量,从而提升网格资源共享和协作的性能.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的出现,既给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迅捷、更便利的高速公路,也给盗版者、侵权者提供了更简单、更隐蔽的作案手段。我国现有的法律,基本上可以为网络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但是到现在为止,人们对于网络侵权还是有着不少疑问,尤其是在诉讼程序上临的主要问题,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难点: 1.在网络侵权案件中,ISP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任何网民都可以轻易将个人意见、作品上载的网络上,ISP、ICP应负什么样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在发生侵  相似文献   

13.
2012年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  相似文献   

14.
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前提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5.
中国对因特网的管理从世界范围来看都是比较严格的,从1997年末开始.中国开始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日益增加的网络用户进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依此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6.
小知识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Internet服务提供者,指Internet网络用户接入、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它是网民进入Internet世界的驿站和桥梁。目前,中国经营骨干网的ISP共有5家:由原邮电部于1994年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由中  相似文献   

17.
简讯     
6月30日前未备案境内互联网站将被依法关闭截至6月30日,未向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的境内互联网站,将被依法暂时关闭,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暂停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从今年2月起,联合开展对我国境内互联网站进行集中备案。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网站主办者(ICP)已经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报备了网站相关信息。但是,仍有部分网站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尚未补办备案手续。对此,信息产业部提醒尚未补办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务必在6月30日24时前,集中向备案管理系统报备相关信息,履行法定的备案义务。  相似文献   

18.
高可信性是下一代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可信、信息传输可信和终端用户可信,其中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可信是构建可信网络的前提。为此,提出一种网站身份可信标识的体系结构,描述基于域名资源记录的网站可信标识查验协议。通过该协议,用户可在各种互联网应用中方便地查询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实验结果表明,该体系结构与相关查询协议在效率、易用性、可扩展性等方面均可满足实际应用需要,单机查询性能达到15万次/s。  相似文献   

19.
今年5月1日,《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引起了轩然大波,焦点在于其中有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相似文献   

20.
本文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形式和技术,其本身并不违法,“人肉搜索”中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直接责任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发起人和网络媒体的侵权责任要区分情况进行认定,对于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搜索行为会侵害他人权利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尽到事后跟踪审查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网络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决"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依照法律对于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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