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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今年1月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由我购买公司住房一套,同时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需在四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房屋购销合同》。我于5月份按期到公司签约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遂要求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认为,意向书只是说明双方有此“意向”,并非已经确定,而诚意金也不是定金,故其无需如此担责。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