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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流域水资源“三条红线”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该项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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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严格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建立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要求。规划通过实施纳污红线管理,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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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的整体构想与初步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涵之一。黄河流域水安全问题是中国水安全问题的缩影,探索构建行之有效且具有黄河流域特色的纳污红线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格局,对于提高黄河流域水安全保障能力意义重大。针对黄河流域的水资源质量状况,探索建立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水利与环保相联合的黄河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构建流域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依法强化以入河排污口为重点的水功能区管理,积极探索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措施,为黄河流域实施纳污红线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能力支撑,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黄河流域实施纳污红线管理的整体构想与初步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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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10
通过介绍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背景和必要性,在分析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内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阐述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评估体系内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技术体系,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对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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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2014,(23)
流域机构作为本流域水资源状况最知情者,必然参与国家对流域各省(自治区)的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红线考核的目标是保障水功能区达标,为此,流域机构首先要确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质达标率,其次要建立红线考核指标体系,并实施纳污红线监督管理,落实保障措施,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相应的纳污红线管理执行机制。红线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流域机构参与红线考核的环节将发生在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在资料核查阶段重点对省(自治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在现场检查阶段重点对抽查地区自查报告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流域机构应围绕上述环节逐步建立参与红线考核的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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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要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介绍了使用欧洲流域水质模型(CC+PLAS)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制定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方案,为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决策支持。此模型将我国计算纳污能力和污染物入河量控制的方法与欧洲用于流域综合规划的水质模型理念相结合,综合考虑影响河流水质的各种因素,对多种不同设计流量下的纳污能力进行核定,对不同污染入河量控制方案产生的水质效果进行测试,使污染入河量控制方案具有广泛的操作性和灵活性,推动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有效落实。此模型同时为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提供一种方便科学的计算工具,为实现2015、2020、2030年水功能区达标率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