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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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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业》2015,(12)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发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重申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该规定曾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明确,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废止了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尽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未变,但新文件在多方面作出了调整,纳税人应当关注。为此刊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及附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
各地简讯     
国家对利废建材产品 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6日发出《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冈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以及以其他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3.
《石材》1995,(2)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94]中石协字第7号文“关于向社会推荐信得过石材机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协会推荐“信得过”石材机械产品专家委员会对参评的企业申报的参评产品进行了评审,并报请协会领导审查批准。现将首批“信得过”的石材机械产品共计三十三台(套)予以公布,(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补充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冉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5.
《砖瓦》1996,(4)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6]20号文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相似文献   

6.
本市各有关水泥企业: 现将国家建材局建材生产发[1995]456号文“关于公布获得换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国发(84)54号文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技监局管发(89)367号文关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也要予以查处”的规定,望接本通知后,抓紧做好上述工作并严格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建材发展导向》2004,2(4):4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相似文献   

8.
<正>政策支持是阶段性的,过度依赖政策没有发展前途,行业和企业要更多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持续创新获得生存和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综合上述两个通知,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增值税优惠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217号)转发给你们。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材产品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将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该通知规定,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将延长至换发新证。为保证获证水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请你们  相似文献   

10.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6月底分别下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禁止类、限制类"  相似文献   

11.
<正>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相似文献   

13.
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砖瓦企业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石煤做生产原料,制订了如下免征税金的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1995年4月28日财税字(95)4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对企业...  相似文献   

14.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本刊讯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见本期25~26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为通知附件同时下发。同日,上述两部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见本期27~28页),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相似文献   

15.
1995年9月18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为贯彻该规定,建设部又于今年7月5日颁发了建[1996]405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记者就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走访了建筑业司国际市场处处长吴慧娟女士。  相似文献   

16.
《建筑》1996,(9)
编者按:为实施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建设部发文(建建[1996]406号)“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全文刊登如下。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干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  相似文献   

17.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广东省住建厅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事项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粤建散[2016]15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企业: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  相似文献   

2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外墙采用瓷质贴面材料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059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以下简称两项《通知》)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两项《通知》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两项《通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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