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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业》2015,(12)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发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重申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该规定曾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明确,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废止了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尽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未变,但新文件在多方面作出了调整,纳税人应当关注。为此刊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及附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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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1996,(3)
国家对利废建材产品 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6日发出《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冈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规定的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以及以其他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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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4,(3):10-10
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补充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冉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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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发展导向》2004,2(4):4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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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5,(9)
<正>政策支持是阶段性的,过度依赖政策没有发展前途,行业和企业要更多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持续创新获得生存和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综合上述两个通知,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墙材产品增值税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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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15,(4)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6月底分别下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禁止类、限制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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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砖瓦企业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石煤做生产原料,制订了如下免征税金的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1995年4月28日财税字(95)4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对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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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5,(7)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本刊讯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见本期25~26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为通知附件同时下发。同日,上述两部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见本期27~28页),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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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1,(12):4-4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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