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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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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0,(4):42-43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与"约定实现债权"应当做区分解释,前一约定内容仅指担保物权,后一约定内容则包含担保权。故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属于约定实现债权情形。约定明确的情形应涵盖责任顺序或份额,约定顺序的内容以当事人所作的确定或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意思为准。物的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皆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受偿"时,产生形式上的顺序冲突并导致各担保人抗辩于后清偿的情形。从解释路径而言,应当遵从《民法典》第392条所确立发展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以及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对平等的原则,无论是赋权型约定还是限制型约定,实质上都属于约定明确情形,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另外,保证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仅作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并非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1)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
担保追偿诉讼是发生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诉讼,具有独立性,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之规定是关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管辖确定,约束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担保追偿纠纷无关。担保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1,(2)
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规制途径,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债务人通过提存代为清偿。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在逻辑上难以自洽,通过提存制度解决则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但我国对提存制度的规范位阶低、内容简略。除应在民法典中完善提存规定,并借鉴域外立法制定单行《提存法》之外,还需考虑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特殊性,以司法解释明确以执行法院执行局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提存的法定提存机构,并对法院提存涉及的特殊事项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5)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确立了我国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模式。然而,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在行政实践的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行政与司法界限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因此,需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重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6.
《城建监察》2006年第6期刊登了我撰写的《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在该文中,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三项强制措施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如果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选择了自己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属于重复执行。对此,有些读者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法院应当执行加处罚款。对法院到底是否一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本文从加处罚款的性质入手,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阐述,以期与读者与执法同仁交流与探讨。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3)
一直以来对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都存在着争议,担保物权依据时间前后观点忽略了公示的前提基础。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进行时,应以对抗力时间的前后顺序确立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88条中关于"善意第三人"概念模糊,应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相似文献   

8.
胡雁云 《中州建设》2008,(19):65-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和《担保法》的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权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本质在于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的有效实现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8):116-117
《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但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违反该条款规定所签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多数适用无效合同裁判规则,将规范性质与合同效力直接对接,事实上是对《公司法》第16条的误读,法律适用的错位。违反《公司法》第16条应有的裁判规则是:《公司法》第16条是判断代表人是否越权担保的依据;同时参照适用《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的规定,但是越权担保不同于一般越权事项所坚持的外观主义原则,基于对公司担保中代表权的法定限制,相对人应当履行适当的形式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债权人不能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这无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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