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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 东方消防》2008,(11)
新修订《消防法》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行政处罚等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五、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规定,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六、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新修订的《消防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政府的领导下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消防法》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条文,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新修订的《消防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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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1998,(9)
《消防法》的出台是时代的呼唤。这部消防大法具有极强的现实感和针对性,其结构严谨、重点突出、责任明晰、便于操作。具体说来,这部法典有如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大事,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法》继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首次把消防工作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高度是空前的。该法在总则中强调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大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各级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该法首次明确: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消防条例》的规定相比,它明确要求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使防火安全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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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施行后的第一个年头,《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出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计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消防法》的要求,新春伊始,全省许多市地党委、政府纷纷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各区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使消防工作成为政府和社会行为,推动了我省消防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青岛:2月23日,青岛中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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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 东方消防》2008,(11)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消防法》共分7章74条,分别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法律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法律要求,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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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多年来,滨州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抓。全区消防官兵认真开展各项消防工作,为保障全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全区消防形势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加大《消防法》的贯彻落实力度。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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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是集中全国各地的消防工作实践,历时4年零4个月而制订的,整个法规从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出发,围绕监督责任划分、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法律责任等五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对完整的消防工作规律作了过程式,扫描式的精要概括和具体诠释,已经成为历史的消防工作实践,概莫能在《消防法》之外。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科学论断,充分说明了火灾预防在全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此,《消防法》第二章专门对火灾预防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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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大法制委在杭州召开《消防法》实施座谈会。在杭的一些消防重点单位、学校、居委会负责人和新闻媒体的领导、记者共计20余人参加了座谈,共同探讨如何依法做好新形势下我省的消防工作。 会议由省公安厅消防局长朱力平主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蒋朝龙通报了今年1至7月份全省的火灾情况。吴玉根副局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消防法》的立法背景和出台情况。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消防法》是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责任化的法律保障,是社会防御和抗御火灾的有力武器。宣传贯彻《消防法》,要着眼于建立科学的社会消防管理体系,抓住火灾预防这个重点,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治火、全民治火。 在谈到如何落实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时,代表们指出,《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是消防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我国消防工作长期以来的实践升华为法律的结晶。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全方位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仅靠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是难以胜任的,必须由政府负责才能得以协调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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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分析我国火灾形势,总结消防工作经验教训,吸收多年来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的经验,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这项《规定》明确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规范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一项与《消防法》相配套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重要规章。它的施行,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对推动社会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项《规定》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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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就如何搞好消防工作,记者采访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天胜。这位主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颇有见地地谈了自己的看法。“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王副市长准确地向我们复述了消防法的条文。紧接着他又详细地阐释道,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消防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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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第一部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规范全社会消防行为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消防法》有五个特点:一是消防安全责任更加全面、明确和具体;二是吸取了近几年的大火教训,突出强调了火灾预防和重点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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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既是一项情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事业,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责任重大,困难很多,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依靠政府行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行。特别是《消防法》颁布后,消防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勇敢地挑起这份责任。 首先,造福百姓,保一方平安,是各级政府和每个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消防工作当一件大事、要事来抓,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疏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每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消防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为消防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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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肩负起“泰山”之责,要联系实际,认真研究消防工作“滞后”的根源,制定切实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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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消防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法置身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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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 东方消防》2012,(4):31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于4月2日起实施,这是自2009年《消防法》修订后,福建省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消防法规。新《规定》在2006年《规定》的基础上,做了27处修改,增加了"海上消防工作"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填补了海上消防安全管理空白。 相似文献